我们是原吉林省温泉农业银行疗养院的15个下岗职工,由于在吉林省农业银行疗养院整改过程中遭受到了不平等待遇,今天为我们自己讨一个生存保障、人格、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讨个公道。
原吉林省农业银行疗养院始建于1984年8月,是吉林省农业银行的直属单位。建院初期,得到了省行领导的关注和重视。由于人员的匮乏,吉林省农业银行疗养院面向吉林省抚松县劳动部门招收了一批合同制工人,来充实疗养院的整体服务能力。当时我们正值青春年华,满怀激情地来到了这个人烟稀少的小镇,并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投入到疗养院的经济建设工作中。二十年来,我们为疗养院的建设和发展付出了辛勤的汗水和劳动。特别是在1995年疗养院遭受特大洪水侵袭的时候,为挽救疗养院的财产,我们集体所有制员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抗灾自救工作中,不顾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竭力抢救疗养院的财产。二十几年来,我们努力工作,并没有比其他工人少付出一分劳动,少掉一滴汗珠。然而今天面对企业改制的时候,却把我们搁浅出来,以一种特殊的不平等的待遇对待我们。即使我们没有功劳,还有苦劳吧,也不至于就此卸磨杀驴吧!
针对2006年吉林省农业银行的整改,我们是理解的,可是我们面临的是没有饭吃的问题!特别是45-50岁以上的人员,他们还要负担社会养老保险,又没有特殊技能,今天他们又能到哪去再就业?依靠什么再创业?
一、我们为什么与全民所有制的经济补偿标准不一样?
我们单位在对待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安置补助费上,实行了不平等待遇,即全民所有制工人(十几年来,集体所有制员工一部分被纳入长期合同工的编制,而还有一部分未纳入长期合同工体制,称之为所谓的“短期合同工”。)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是集体所有制工人的经济补偿的三倍,并且全民所有制工人每人享有4万元的安置补偿费。我们集体职工执行的补偿标准是:疗养院平均工资×工龄(因集体职工月平均工资只有500元左右,太低),补偿金最高的才3.5万元,事隔2个多月(躲避法律诉讼时效)为全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执行的补偿标准是月平均工资×工龄×3,外加生活安置费(4万元打底,行龄超过10年的,第超过一年增加500元),补偿金最低是84798元。针对吉林省农业银行不合理安置,
原吉林省农业银行疗养院内部规定,是无法可依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9条确定:“在企业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以后,原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的原固定工应享受同等待遇。” 原农行疗养院已于1994年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因此,原农行疗养院应依据此规定对我们下岗职工实行同等经济安置补偿待遇。
同时,依据国务院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第三项规定 ,其经济补偿标准按照劳动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其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以及依据吉林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社试办字(2004)10号文件第四项工作要求中第二款规定:“具备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条件的省直企业应要依靠分流安置办法,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凡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措施不落实,不按规定补给社保,不补偿债务,不支付经注补偿,不得进行裁员。”以上规定,并没有划分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两种性质的经济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费应该区别对待的规定。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动部发〔1996〕332号文件第一项“金融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吉林省农业银行不执行国家文件,不和我们集体职工签定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10多年了,我们被他欺骗10多年了!今天我们也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项“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和我们集体职工签订的是企业承包书,其企业承包书依据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从事实劳动关系,我们也是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的长期合同工,享受同等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为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吉林省农业银行在国家已经不存在集体所有制的今天,仍以集体所有制为借口,蒙蔽群众,同工不同酬,补偿金不一视同仁,显失公平,其行为严重违法。
下岗职工的问题真得很让各相关部门难以处理吗?头疼吗!吉林省农业银行的行长宋先平真害怕见到自己的下岗职工吗?难道下岗职工的不平等待遇真得没有人关心吗?和谐社会不关心下岗职工的不平等待遇问题,社会还能够和谐吗?中国和中国香港虽然是一国两制,是在平等条件下,难道在农行疗养院也实行一个单位两种制度,而且实行的是不平等的两种制度,我们集体所有制工人就要受这么大的歧视和虐待?接受这么不平等的的补偿条款?难道我们不是中国人,是黑人?暂且不说,地方农业银行在改制中也没有分大集体和全民。国家这么多法律规定对我们这些下岗职工不保护吗!我们是另类!法院是给“有钱人”开的!下岗职工没钱莫进来!其实老百姓的要求都很低,只要给他们一点好处,他们都会永远记得你的好!有素质的领导们也常说:没有不听话的老百姓,只有不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的干部!我们现在真是被这些人民的“公仆”给弄晕了!不知道到底应该上哪能为自己讨个公道了!做人难,做为下岗职工、弱势群体更难!这些人民的公仆难道真不如条狗,老百姓养着他们,他们还没事还咬老百姓!真是国家的败类!畜生!
二、我们的工龄计算标准不准确。
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里,我们的工龄计算是依据什么标准计算的。中国的计算方法不会有这么多误差,有的最少差一年,有的差二三年。我们虽然不懂会计业务,但我们也会数学计算。<<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有关规定中:“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请问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里的工龄是怎么计算的?补偿金又是怎么计算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会存在误差?也许差几年工龄补偿款对你们来说只是九头一毛,但是对我们下岗职工来说就是活命钱,糊口钱!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里,合同终止日期是
“三个代表”的核心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群众利益无小事。难道群众、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是小事吗?难道我们的合法权益就没有人来维护了吗?你们到底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哪去了?你们就用这种粗鲁的行为来侮辱群众。现代社会已不是一个遮遮掩掩的社会了,该见阳光就得见阳光了。领导压制群众矛盾,不为群众办实事,压狠了,就会像火山一样凶猛。我们要挺起胸,站出来说真话,说实话。心虚的人说:“你们几条臭鱼掀不起什么大浪!”那我们就要掀大浪让大家见识一下了!“人民的公仆”是怎样为群众服务的?
三、我们所签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
我们虽然在合同里签了字,但不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是在无助的情况下和领导恐吓下签字的。合同法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集体所有制职工下岗经济补偿意见征求表》里,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领导们并未理睬,在我们所签的合同书里存在着不公平的条款,不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属无效合同。这可到原疗养院进行民意调查的。
现在的网络通讯这么发达,我们非常希望有良知的媒体、有识之士、有良心的领导们真正地关注一下我们下岗职工的生存状况!相信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旋律里,总会有一缕阳光会照耀在我们小百姓的身上的,还给我们一个生存的机会!SOS拯救我们下岗职工!拯救我们弱势群体!
职工代表名单:张丰华 手机:13039380436电话:0439-6681892
张长英 手机:13943142193 电话:0439-6681369
薛金山
周福琴 电话:0439-6681885
张德娟 手机:13159799376
宋新全 电话:0439-6681891电话:0439-6123291
宋丽敏 手机:15943958119
丁兆英 手机:13039380344
任学平 手机:13214394900
刘成芳 手机:13214394175
孙鹤飞 手机:13894026232
尹培兰 电话:0439-6235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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