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六个发现
--我探索 研究“真理标准”的轨迹
1978年5月全国开始真理标准大讨论,确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党中央和全国人民认同了这个结论。我在1986年9月10日致中央的信中提出了“实践的效果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如何用错误的实践来检验错误的理论呢”、“实践的效果不但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且是检验实践是否正确的标准”、“实践的效果对人民有利,实践和指导这种实践活动的理论就是正确的,实践的效果①对人民有害(有害而无利或害大利小),实践就是错误的,指导这种实践的理论也是错误的”等观点。也就是说我发现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结论存在错误。同时我还发现“实践也必须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这是我的两个发现。我认为,实践活动本身不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人们就难以客观地正确判断实践活动本身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也就是说实践不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人们就难以客观地正确判断哪些实践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哪些实践是不符合或基本不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2006年3月我在致中央的信中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观点提出了批评。我提出了“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2006年3月,我在论文中对哲学教科书中的“实践”的定义及解释的片面性提出了批评。我认为,哲学教科书中的“实践”的定义及解释有片面性,是不完全正确的。这是我的第三个发现。我提出了并特别强调:实践活动本身或说实践活动的过程及实践的结果和历史具有检验和证明真理的功能,并构成检验“认识、思想、理论、真理”的检验场,实践活动本身或说实践活动过程仅仅是检验和证明“认识、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检验场,而不是检验“认识、思想、理论、真理”的客观尺度,更不是唯一标准。这是我的一大发现----第四个发现。我还提出了“检验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检验场和检验真理的标准不可混淆”等观点。这是我的又一发现----第五个发现。后来,我认为“唯一标准”的提法不准确,我不再使用“唯一”二字。我发现了真理标准是由“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或说“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实践的效果”三要素构成的。这是我的第六发现。2007年5月我在论文中提出了“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或说“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三级标准”的“真理标准”表述方式,提出了“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初级标准”、“实践的效果是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初级标准”等简化的真理标准表述方式。以上是我探索和研究“真理标准”的轨迹,也是我的六个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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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恕 2007-6-6
注:注①的“效果”是当年的笔误,应该改为“后果”或“结果”。
赵恕 (赵树尧) 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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