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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论文提纲

zhaoshu912

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论文提纲

一、总论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结论是一九七八年“真理标准讨论”确定的,笔者认为其表述不准确、不科学。笔者认为,准确的科学的文字表述是“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或说“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三级标准。简化的表述方式是“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初级标准”。“实践的效果”专指实践取得的利大于弊的结果、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的结果,是实践取得的成绩或成就,也就是实践取得的好结果、成果。
二、什么是实践  笔者认为,实践是社会人(主体)有意识地作用于客观世界(客体)的现实的感性的各种形式的活动的总和,人们有意识地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活动是最主要的实践活动,破坏自然和破坏社会的活动也是实践活动。最基本的实践是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实践,其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他形式的实践活动都是在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今后的社会中,教育实践、科学实验、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实践都是最重要的实践活动,都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础。实践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作用、正面影响,又有消极作用、负面影响。它分为正确实践、盲目实践、错误实践、试验性实践。错误实践可分为一般性错误的、灾难性的、反动的三种类型。我们对“实践”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实践”和“正确”之间不能划等号,因为它还包含试验性实践、盲目实践、错误实践。把“实践”和“正确”划等号,就会对我们认识真理标准产生不利影响。
认识是什么                
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认识、思想、理论都有正确与错误之分。错误思想或理论也可分为一般性错误的、灾难性的、反动的三种类型。错误的思想、理论是不利于或有害于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生存发展的。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正确反映。真理在实践活动中得到发展。正确认识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是有利于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思想、理论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在正确思想或理论指导下的实践就是正确的实践,就会取得良好的结果,在错误理论或思想指导下的实践就是错误的实践,就会产生不良后果或恶劣后果。
四、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   实践是检验和证明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而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用错误的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是说不通的,是不符合逻辑的。用四个实例论证上述观点。
五、“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错在哪里(见重要提示)
六、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见重要提示)
七、结论   实践的效果是能证实“实践”、“思想、理论、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的直接证据,唯一正面证据;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其是初级标准。)(笔者认为,从实际上说,检验真理的标准有三级标准,没有唯一标准。)
 重要提示 
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就是确认“认识、思想、理论”是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现代汉语词典》说,“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标准”也可以是本身合于准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事物;“准则”是言论、行动的原则;“原则”是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法则”是:①规律;②法规;③模范。简单地说,“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或说“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就是真理标准的准则。也可以说它是真理标准之一。      
“真理标准”代表“正确”、代表符合“准则”、代表符合“实际及其规律”。盲目实践不一定正确,错误实践不正确,二者不合准则,不合乎规律,其没有作为“真理标准”的资格。因为“实践”包含盲目实践、错误实践在内,所以“实践”不能作为“真理标准”。实践必须接受实践效果的检验,它经“实践效果”检验后才能判定其是否正确,不经“实践效果”检验就难知实践是否正确。实践的效果是实践活动产生的好的结果,是新的客观事实,它可以作“实践”、“思想、理论、真理”和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之间的比较核对物,它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当它判定“实践”是正确实践的同时也判定指导实践的“理论或思想”是真理了,当它判定“实践”是错误实践的同时,它也判定指导实践的“理论或思想”不是真理了,实践活动过程或说实践活动本身已没有检验“理论、思想”是否正确的机会了,因为“理论、思想”被“实践的效果”检验过了。“理论、思想”不必再接受实践活动本身或说实践活动过程检验了,实践本身没有检验思想、理论、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的功能,连“实践活动”本身或说“实践活动过程”都不一定正确,不一定符合实际和客观规律,那么“实践”怎么能作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呢?笔者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感性认识是正确的,作为理性认识是不准确、不科学的。笔者认为,实践的效果能从正面证实“思想、理论”是真理,实践的效果是证明“思想、理论”是真理的唯一证据,即正面证据,也是检验“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的客观标准。实践的不良后果、恶果能从反面证实“思想、理论”不是真理,证实其不合准则,实践的不良后果是证实“思想、理论”不是真理的证据即反面证据,但它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更不是唯一标准,因为其不合真理标准的准则即不合规律。不合实际及其规律的东西都不能作为“真理标准 ”,而“实践的效果”就是本身合于真理标准准则,可供“实践”、“思想、理论、真理”比较核对的事物,所以,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是“实践的效果”的内在属性,所以,“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也是“比较核对物”的内容,因而,“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也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之一。)
把实践仅仅看成是人们有意识地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活动,或在其后加上“的总和”三个字,都是不完全正确的,这是对“实践”的片面理解。因为除了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之外,还有别的实践活动,特别是还有有意识地破坏自然、破坏社会的实践活动。实践不仅仅是生产斗争(生产劳动)、阶级斗争、科学实验三大实践活动,还有其他实践活动。侵略战争、恐怖活动、大屠杀、违法犯罪活动、乱砍滥伐等都属于“实践”的范畴。“民以食为天”。物质生活实践也是实践的主要内容。笔者对实践的看法与哲学教科书不完全相同。对“实践”持有片面认识,就容易带出别的错误认识,就会得出“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之类的论断或结论。如何正确认识“实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人得出“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的论断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之类的结论的另一个原因是把检验真理的“功能”、“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检验场”及证明理论、思想不是真理的证据,即“反面证据”——“实践的不良后果或恶果”和“真理标准”、“唯一标准”混淆了,把前者误认为后者了。其实,检验和证明真理的“功能”、“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检验真理的“检验场”及上面所说的“反面证据”和“真理标准”、“唯一标准”不是一回事,是不同的概念。(笔者认为,实践活动本身或说实践活动过程、实践的结果和历史构成了检验真理的检验场。)实践活动过程及其结果、历史虽然具有检验真理的功能、是检验和证明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是真理的检验场,但其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实践和实践的结果合在一起作为“真理标准”、“唯一标准”也是不正确、不科学的,因为“实践”包含错误实践、盲目实践在内,“实践的结果”包含不良后果、恶劣后果在内,而错误实践、盲目实践、不良后果、恶劣后果都不符合“真理标准”的准则、不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所以“实践活动”和“实践的结果”没有作为“真理标准”的资格。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
(请注意:“改造”一词是褒义词,指向好的方面改变、修改,使适合需要,改变旧的,建立新的。)
辽宁省绥中县民政局    赵恕 (真实姓名)
                                通信地址:辽宁绥中县绥中镇民安小区(民政局家属楼)
邮编:125200  电话0429-3932192
2006年3月(2007年2月1日修补)(6-15修改)(7-26修改) 
注:(1)赵恕建议党中央、中国社会科学院对哲学社会科学尽早进行改革。    
(2)赵恕是电脑盲,暂时无法接受电脑信息,可用信件、电话交流观点。现在,(我已能够接受电脑信息。2007-6-13)
 笔者欢迎网友们在网上讨论笔者的观点,欢迎网友们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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