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具有主观性 不能作客观的真理标准
实践不能作为真理标准的第一原因
“实践”包含错误实践,不能作为“真理标准”。实践有正确与错误之分,错误实践不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所以,实践不能作为客观的真理标准。“实践活动”本身必须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只有经过客观标准检验之后,才能判定其是否正确。因此,实践在接受客观检验标准检验之前,不可作为真理标准。“实践”连自己是否正确都不知道,怎么能去作检验“认识、思想、理论”是否正确的客观标准呢?用实践去作检验“认识、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是不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是不符合逻辑的、是错误的。
实践不能作为真理标准的第二原因
实践因为具有主观能动性所以不能作为真理标准。实践虽然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虽然是人们改造世界的物质性客观活动,虽然具有普遍性、直接现实性的品格和鲜明的客观性,但其也具有人的主观能动性。这就是说,实践是具有客观性同时具有主观性的东西。用具有主观性的物质性客观活动作为检验“认识、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即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客观标准或唯一标准是不适当、不正确的。要想检验“认识、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必须采用不具有主观性的客观事物作为检验标准。如果采用具有主观性的物质性客观活动作为真理标准的话,那么,“主观性”就会在一定的条件下,在一定的时间内犯错误,它会发挥误导作用,具有主观性的权力就会发挥巨大的作用,因而难以正确判断“认识、思想、理论”是否真正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人的主观性有时会对客观事物、客观规律的客观性发起有意冲击或无意碰撞,由于主观性的作用非常巨大,因而使人对某项“实践活动本身”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也会作出错误的判断。比如:中国的“大跃进”、“人民公社”曾被判定为“红旗”,“文化大革命”曾被判定为“好得很”、“七分成绩、三分错误”。然而在后来,“大跃进”、“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又被判定为错误实践,指导其实践的思想或理论被判定为“左倾指导思想”,“文化大革命”被判定为“林彪、‘四人帮’干扰、破坏”、“灾难”、“浩劫”。
上述事例已经证明:采用具有主观性的物质性客观活动作为“真理标准”是不正确的,弊病是严重的。也就是说用“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是不正确的。检验“认识、思想、理论、真理”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不可采用具有主观性的东西作为检验标准。要想检验“实践”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客观规律,要想检验“认识、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就必须采用不具有主观性的客观事物作为客观检验标准。只有采用不具有主观性的客观事物作为客观检验标准,才能较为准确、更为准确地判定“实践”、“认识、思想、理论、真理”是不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客观规律。检验真理的标准必须是客观检验标准,不可用具有主观因素的东西作为真理标准。我认为,这个不具有主观性的客观检验标准就是“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或说“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实践的效果”。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是由这三大要素构成的。“实践的效果”是人们实践活动的产物,它在实质上是实践活动产生的新的具体的不以人的意志或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自在之物,是“实践”、“认识、思想、理论、真理”和“客观实际及客观规律”之间的“比较核对物”,它具有检验“实践”的功能,同时具有检验“认识、思想、理论、真理”的功能,它是证明某“实践”是正确实践,证明某“认识、思想、理论”是真理的唯一直接证据、具体证据,它是人们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人们利用它、分享它,对它有深刻的切身体会和感受。其最有证明力和说服力,所以“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之一。“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是“实践的效果”的根本特征、内在属性,所以,其也属于“比较核对物”的内容。它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之二。“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或说“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天然标准,但因其在很多时候不能单独去执行“真理标准”的检验任务,所以,必须要有能够代理“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或说“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去单独执行“真理标准”检验任务的客观事物来作“比较核对物”。“实践的效果”是“客观实际及其规律”和“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的代表。“实践的效果”和“促进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都是“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代表,即都是“实践”、“认识、思想、理论、真理”和“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之间的“比较核对物”。也就是说,“实践的效果”和“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都是“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代理者,其代理“客观实际及其规律”去执行客观检验标准的任务。我认为,“真理标准”的科学的完整的表述方式是“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或说“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三级标准。把“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初级标准”作为“真理标准”的简化表述方式最为合适、最科学。(请网友们参看我的《我对“真理标准”的解析》、《我对“真理标准”的解析——构成“真理标准”的三个层次》、《论“真理标准”三要素》、《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等系列文章。)
实践不能作为真理标准的第三原因
实践只是检验“认识、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检验场,而不是检验“认识、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的客观标准或唯一标准。检验“认识、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检验场”,不可和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或唯一标准”相混淆,实践的“不良结果、恶果”也不可和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或唯一标准”相混淆,前者不等于“真理标准”,也不能代替“真理标准”。把不应该混淆的东西混淆了,就会出差错,就会走进理论误区,就会得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之类的错误结论。比如:学生进考场考试,决不能把“考场”作为检验学生学习成绩的标准或升学标准,“优异的考试成绩、国家规定的录取分数线”才是检验学生学习成绩的标准或升学标准,这是显而易见、不言自明的。检验场和考场一样,不能成为检验标准。
我认为,检验“实践”、 “认识、思想、理论、真理”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内在规律的客观标准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或意识为转移的。关键问题是人的意识是否能发现它、认识它、掌握它。既然“真理标准”是客观存在的自在之物,就不是人类如何选择采用的问题,而是何时发现和认识真正的“真理标准”的问题,是如何把握“真理标准”、正确运用“真理标准”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服务的问题。
赵恕 赵树尧2007-3-7 5-10修改(7月4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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