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尹秀爱,女,1964年出生,汉族,家住洞口县,花园镇,木井村木井组。
2003年7月12日上午,我同村同组村民袁仁春之女袁碧霞(3岁),在玩耍时,由于无人看守小孩,使小孩袁碧霞被开水大面积严重烫伤,全身60%表面深度烫伤,小孩奶头烫灭,,肚皮烫烂,双手臂皮肤撕裂,惨相目不忍睹。事发后,小孩叔叔袁仁明(袁仁春之兄)和小孩外婆肖松莲提着一丝不挂的小孩袁碧霞来到我家中,求我用草药为小孩治伤。当时,在外放牛,不在家中,听到家中呼喊声后,火速赶回家中,立即到外面的田坑边,寻找了两种草药(经法医鉴定:均为无毒性植物,可食用)用洗米水调好后小孩家属及在场其他村民一起将草药水擦在小孩的患处,使得小孩伤势得到有缓解,因小孩伤势过于严重,我告知小孩家人应立即送往医院医治,当晚,我受小孩父母之托再次为小孩擦了草药水,,同时,小孩家人又请来当地赤脚医生为小孩打针治疗,赤脚医生见伤势严重,一在要求立即送小孩去县人民医院抢救,但小孩家人拒绝送小孩去世医院第二天清早,该赤脚医生再次来小孩家为小孩打针时,又一再要求小孩家人火速送小孩去医院,小孩父母方才意识到问题和严重,急忙找别人借钱,筹集住院医疗费,当日上午,在送小孩去医院的途中,小孩袁碧霞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父母向县司法机关控告我,当地派出所也对此案进行调查,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未予立案.谁条,时过一年半之后,即2005年2月12日,洞口县公安局竟以我涉嫌非法行医罪,对我进行刑事拘留,羁押于洞口县公安局看守所,不久,又对我实施逮捕.2005年6月15日,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习俗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为由,对我提起公诉由于指控的主要证据不成立,同时,我所聘请的辩护律师依法所收集的大量证据,也充分证实了我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因此,经过开庭审理后,公诉机关主动撤回公诉.3个月后.即2005年9月22日,公诉机关再次提起公诉,指控我构成非法行医罪,并收集一些不真实的证据,该证据根本不能证实我构成非法行医罪恶.因此,公诉机关只得再次撤回指控。我无帮关押10个月之久后才被放出来,我要求洞口县公安局出书面释放证明,却糟到县公安局的无理拒绝,要我去找检察院,检察院说找公安厅局,该要求被两家单位当皮球一样踢来踢去,无有着落。2007年7月4日上午,我和我的丈夫再一次踏进检察院,请求该院出具释放证明,该院公诉股办公室内,非但得不到半点答复和证明,该院干部反而将我丈夫袁通平当场条伤(有伤情鉴定),并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之嫌将其行为拘留5日。你有权抓我.关我.放我.为什么不肯做出出理和结案.
综上所述,我受伤者家人之托,为患者擦了两次草药水,纯属现场急救,没有谋取半点利益。同时,我长期在家务农,从不对外行医和牟利,患者的死亡与我的行为无半点因果联系,于情.于理.于法,我的行为根本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恶.公检机关在没的半点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错误拘留,逮捕关押我10个多月,又肆意将人殴打致伤.事发后,我多次找过政法委,人大,信访,当官的不敢表态,为政的只能摇头,我申诉无门,天理何在?公正何在?人间还有正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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