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侵占耕地目前的状况
㈢、以前可供包括邻村近6000亩良田抗旱排涝的泵站有专人守护,但因红旗生产大队和袁家台村小队的失职,守泵人胡某( 汉川市刘隔区新河公社民乐乡人氏)不知是什么原因被赶走了,造成了泵站两台价值数万元的抽水泵电机被盗,给我们村和邻村庄稼灌溉和汛期排涝造成了无法预计的后果,炎炎夏日年年抗旱,那么今年我们6000亩地的抗旱问题怎么解决呢?特别是在汛期万一出现内涝我们又如何排涝呢?因这些所造成的损失又该谁买单呢?羊毛都是出在羊身上的,是不是又该我们这些农民掏钱呢?那些失职的领导又该负什么责任??????? 三、我们的信访和申诉为什么会遇到这么大的难题?如此明显的违法占地与毁坏耕地案为何久拖不绝?㈠、以前也有村长作主把80余亩的耕地转给了外来户并层层转包到现在,村民也是敢怒不敢为,但对于这片近200亩的耕地的又一次割让,农民忍无可忍 实在按捺不住了,在2005年末我们理解上有错误,开始以为只是村长个人引资来的项目,就到红旗生产大队和农场以及区里反应村长的个人问题,以为罢免了村长就可以保护耕地,但我们没有想到随着一年多的深入上访才发现,村长上面的两级甚至三级行政机构都有人参与了这个占地近200亩的项目,他们的人熟路广而我们都是不出远门的农民,这给我们的上访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㈡、业主投入了那么多的钱,财政也拨了款,更可怕的是在我们多次与项目业主发生争执时,业主所请的技术员讲项目商上面有领导提参股,如果真的要他们退地岂不是损害了他们的共同利益?他们岂善罢甘休??????
㈢、由于没有行政公开,只是在发生矛盾时养牛的业主声称交了钱的,但农民是没有拿到分文耕地赔偿的,那么他交的是什么钱???又交给谁了???如果农场和红旗生产大队用了项目业主的钱又还不了,并向业主承诺可以用200~400亩地却兑不了现,业主肯定会和他们发生矛盾,官方就只有拼命的做农民的工作甚至强行砍农民的梨树,不让农民种地而和该项目的业主一起强挖农民的耕地了。
㈣、各部门之间有推诿的现象(不知道是政府各部门间太熟悉了不好意思执法还是真的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总之我们在所上访的每个部门都留了电话号码和姓名,各部门从来都是没有一个回音,只有亲自上访的人才听到一点“你去某某部门问问,看他们是什么意见”的消息. 辛安渡农场信访办,包括辛安渡派出所在处理农妇被伤和农民已长出棉苗的耕地被偷毁时,(已不仅仅是土地纠纷;而是已转化为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他们仅出警而不处理,更让我们农民没有一丝安全感!!! 凭什么让伤人者逍遥法外?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伤人案件是有明确处理规定的,为什么伤人者不得到应有的处罚?? ? ?为什么不对耕地上的棉苗被毁一案立案侦查?警方不取证我们怎么打官司?? ? ?还是有法可依 违法必究吗? ? ?
㈤、上级政府部门 (除了东西湖区土地执法局的明队外) 来人了解情况从来都不是直接贴进农民们或先到现场了解最真实的问题,而是先往农场机关和红旗生产大队跑, 由那些农场的领导或者是红旗生产大队的领导们带着他们跑,或着听听他们的意见或汇报而已,或只是打个电话问问情况;而这些基层领导们正是这起耕地被违法侵占和毁坏案件的怂恿或参与者,他们会凭着良心讲真话吗 ? ? ? ? ?有的领导来看了现场后,不是替农民着急而是先为对方急(急对方投资的资金) 农民作息时间不一样,白天呆在家里的都是一些年龄偏大或不种地的闲散人员,真正的农民都会在田间拼命的劳作。去年冬曾有位市长来我村询问农民的情况,结果被本地的领导们带着问了前面第六生产队的不明真相的群众(我们这个村有两个生产小队受损的仅仅是我们后面的第七生产队)同时编织了美丽的谎言, 使我们错过了一次最好的申诉的机会!!!!!!!!的件欺人场怂恿怂恿怂恿电位器面积去怂
四、建议与解决方法:
㈠、据我村原村长袁战锋讲,红星大队(靠汉宜大队)的防洪堤下以前有人合法的养过牛,现在还有牛栅废弃在该地。因为这个项目的养牛方式是种草圈养,不会损坏防洪堤,所以建议他们整体搬迁过去,将他们植在耕地中的树沿防洪堤脚而植,这样又可成为一道防风、防浪林与民与商都是一样好事。并且在堤脚下他们可以种植再生草等植被,这样可以减少堤坝的水土流失,还可以在该地散养一些鹅、鸭等食草类家禽,这样一来岂不是真正的实现了立体养殖?即不扰民又不被民所扰何乐而不为呢??
㈡、农民的损失怎么补偿 农民两年失地近两百亩按每亩纯利1000元(2年合计)算损失就是40万元,由于是政府行政过错给农民造成的损失应由政府和项目人袁小华负责。
1、把非法侵占的耕地还给农民并帮助农民恢复耕地原样;
2、如果政府没有钱赔(补)偿给农民,就免除我们200亩地十年的地租费(现在每年/亩收200元)这样正好与我们的损失持平;或免五年的地租费但将我们原来种地所欠农场余款减免。这样即可以减少政府和项目人的压力又显示了政府和公正、廉明的形像,还可树立了领导们的威信一举数得何乐不为呢??
3、请辱骂和欧打过村民的村长、红旗生产大队书记、项目人以及他们所请的社会闲散人员公开向村民们道歉,以安抚民心。
六、农民的呼声
我们是农民!特别是我们这些四十多、五六十岁的农民没有一技之长,我们除了种地还能干什么?我们要地是为了给在外打工的子女们留一个生息的地方,更是为了自已能生存;一寸寸的要了我们的地就是一点点的侵占了我们的活命之源,就是要了我们的命!!! (这片近200亩被违规占用有争议的粮田,主管部门不但没有解决问题,据说反而在本月初又与项目商签了所谓的今年的合同,其用意何在??)
恳请领导们百忙之中抽一点点宝贵的时间,贴进红旗七队的农民群众,调查实际情况,我们焦切的期待领导们能有有力的办法,解决我们的心头之忧! (迫在眉睫的春耕即将过去,如果在没有合理解决,我们今年的粮食都是问题!!!) 我们拭目以待! 同时我们也在等上级领导的一声令下,全体农民群众一起动员还我们一个安养生息的地方!!!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农场红旗大队袁家台村(红旗七队 农户)
七、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第二章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我们没有接到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形式的通知)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我们的土地被非法侵占了却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土地的补偿)
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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