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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某警察为帮朋友逃避处罚用无辜公民当替身

huangwen8191

 2004年6月2日,温州市牛山北路16号理发店被人以容留卖淫向温州市110举报。110指令有管辖权的南郊派出所处警,负责处警的民警陈辉因与16号理发店老板是朋友,就在牛山北路20号理发店抓两名卖淫女和两名嫖客充当16号的替身。因我当时在20号理发店隔壁开鲜花店。民警陈某误以为20号理发店为我所开,将我带到派出所,并在一张地址为16号的笔录上骗我签字《16号理发店是经办民警陈某的朋友,不是事发地址,更不是我的鲜花店地址》。而另两卖淫女的口供均被写成16号.案发地一直为20号,有房屋出租许可证.营业执照.门前三包,水电费收据,还有暂住证为证(在侦察阶段上述证据已经送司法部门)次日,又将我带到案发地拍照片,尽管卖淫女和嫖客的证言一致证明不是我在容留卖淫。但该照片还是被认定为‘抓获经过’。(而卖淫女和嫖客一致指定的容留者没有追究)庭审结束时公诉人张晓枫用本地方言说‘让他扛’
      2006年7月份我的一份信访材由浙江省人民检查院移送温州市检察院处理。为此2007年10月15日,我从老家来到温州检察院上访,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得到的答复是已转鹿城区检察院处理。其实,在浙江省检察院转送的材料中,我曾写到我于XX时候委托XX人向鹿城区申诉(也是由市检察院转移给鹿城区的材料)......针对温州市检察院的这一说法我两次打电话询问鹿城区检察院,号码为56866787,都说没有收到市检察院移送的材料,还说他们已经受理过一次,没有再受理的资格。就算移下来了,也会送市检察院处理。于是,我将鹿城区检察院的解释原原本本向市检察院反应,要求作出处理。市检察院仍然称移交鹿城区检察院了。需要复查要求重新写材料 ,一份由上级机关移送下来的材料,当然属于本机关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根据国家《信访条例》二十二条规定;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可人家权利大啊!不仅不当场答复,而且还官架子大着呢!为此,我坚决要求书面答复,几次到温州市检察院。这回更惨;人家说我影响他工作呢?还说鹿城区已经受理过一次,不再复查!10月18日我已分别向浙江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国家信访局快件邮寄了相关材料.但至今没有收到依照<<信访条例>>做出的处理结果!!!如需要提供有关案件材料请联系电话015070297894
    
特别提示:本人所说的:温州某警察为帮朋友逃避处罚用无辜公民当替身的材料通过温州市局公安是查的出来的!除浙江省检察院转移给温州市检察院的材料之外,另外又有温州市中级法院.十里丰监狱驻监检察院转移的材料.也我本人邮寄的材料!
  
去年底;我电话联系了温州检察院,号码为;88099100.已经答应为我查找由浙江省检察院转移的材料;一女的接电话.她等年底清理材料时帮忙找找,现在材料装箱子里了!
    厚颜无耻的<<信访条例>>拗不过手握实权的人!!如果你不懂"官场潜规则",你会说;向省里反映啊!其实我已经反映多次;一样是站在茅坑不拉屎的!
   你向上反映,上面往下移.下面死顶.上面不管.这就是社会主义特色!在一个法制社会不应有的事.尽管有不少类似声音,但国人的声音引不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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