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深知你公务繁忙,实在不愿因为自己的屈屈私事惊扰你。但近9年的诉讼、信访、申诉使我在人生这条路上累得筋疲力尽、身心狡瘁,我只好不安地求救于你`,恳请你在百忙中过问此事,还我公平和正义,救我于水火之中。
我深知无权﹑无势﹑无钱,诉讼﹑信访、申诉之路将异常艰难;我深知这出闹剧的导演仍处于许昌市城市信用社的显要位置;我也清楚现在仍有个疯子在不时对我叫喊着:运动了!又来运动了!但我坚信只要共产党还执政,只要还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我的问题总有平反昭雪的一天。我是因在单位储蓄存款挤兑时,外出联系拆借资金,而被卷入一起票据诈骗案中,而科技社主任刘汝泉等人却采用落井下石﹑欺下瞒上、造谣中伤、栽赃陷害、借刀杀人的手法,又为我杜撰了一份《公民的感情》即科技社劳动仲裁答辩状,从此,我被当成“诈骗犯”﹑“醉鬼”遭到一次又一次的迫害,面对这场人生大浩劫,眼看自己将被抹得一团漆黑,成为一个千古罪人,眼看自己哑巴吃黄莲,跳进黄河也洗不清,我只好挥笔铺纸向您倾诉我的冤情。我坚信,黄河尚有澄清时,我岂没有清白日。我自认为比那些攻击迫害我的大人先生﹑正人君子﹑高尚纯洁、诚实自然。不管未来审判的号角什么时候吹响,我都敢走到审判者的面前,勇敢大声地说:请看,这就是我所做过的,这就是我所想过的,我当时就是这样的人………请大家把那无数的众生叫到我跟前来,让他们听听我的呐喊………然后,让他们每一个人在您的宝座前面,同样真诚的披露自己的心灵,看有谁敢与您说:我比这个人好!信访人:马旗在无可奈何的背景下,再次就许昌市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办公室:2004年8月6日做出的“关于对许信(2004)信定第45号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2008年1月12日做出的“关于许信督(2007)第3288号马旗反映问题函的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请求:
一、许昌市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办公室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信访案件,置若罔闻,有意拖延、推诿、敷衍,仅仅给市信访局打了报告就完事大吉,该办公室的所作所为有悖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一、田志军是本案的重要利害关系人,但两次都是调查小组的组长,有悖于《信访条例》的回避制度,第30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第二,始终不愿拿出书面处理意见,《信访条例》第32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二、《报告》在科技社以旷工为由予以开出公职问题上倒果为因,颠倒黑白,没有事实根据,在个别的基本事实上都都瞎编滥造,回避个别领导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栽赃陷害的事实
在我们的社会中,正确与错误的两分法,总是凌驾于真假两分法之上。人们总是认为,只要大家都说正确的谎话,社会就会朝着正确的方向进步。正因为如此,才有人们对假话的容忍,才有体制对假话的默许,才有对假话事实上的褒奖。于是,在我们的社会中就出现了一种可怕的现象:人们惧怕讲真话而招惹是非打击报复。使得陷入案件中当事人欲哭无泪,法官爱莫难助。申请人马旗8年多的信访、诉讼之路所处的正是这样的处境。
1、
2、在许昌大酒店,马旗和史家国一行三人意向性的谈过具体操作方案后,由于来人请求马旗到郑州找老板面谈。马旗给当时的科技社主任刘汝全打电话,其电话关机,传呼又不回。当车辆行驶到高速路口时,马旗给当时联社领导(科技社的监管员)田志军汇报了具体情况,并让其第二天给刘汝全请请假。田当时也答应马旗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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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0年23日上午10点多,谈5000万元存款业务的人回信:老板不同意马旗提出的操作方案,马旗就向史家国提出要回许昌。史讲:既然出来了,咱们顺便到济源一块找找人民银行的行长谈谈农村信用社那笔折借资金业务。(这笔折借资金是20多天前,我让史家国把打电话打到许昌科技信用社七一路储蓄所谈的事,当时所里很多人都知道我和刘汝全因为襄城县100万元存款的事发生了矛盾,也知道我谈这笔折借资金电话内容。)这种情况下,我分别向田志军、刘汝全、菅运生请假、汇报要去济源的内情和理由,刘汝全还在电话里讲:单位可不出费用,费用由他们出,不行就抓紧回来。
5、
马旗去济源究竟是为什么去的?是不是真的在为单位联系折借资金?许昌市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办公室于2008年1月12日、2004年8月6日两次给许昌市信访局的报告中均以(2003)济中刑初字第7号是生效的终审判决为由,一次又一次拒绝对马旗到济源去的事实真相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无视马旗在刑事拘留期间,济源市公安局明确告诉科技社到济源了解情况的人:只要你们单位出证明,证实马旗来济源是为单位折借资金的,马旗马上可以放出来。但作为马旗济源之行的利益享有者:科技社和许昌城市信用联社,不但没有如实向济源的司法机关讲明情况,反而在短短的 天之内,连续下发三个文件:将马旗免职、辞退,并让华旗社收回住房(原西大社经联社同意给马旗买的住房),无视马旗在审查起诉期间,济源市公安局补侦查时,科技社和联社再次在举证上不作为,结果导致马旗又住了15个大牢残酷事实,无视马旗把科技社和许昌城市信用联社告上法庭,使善良的又深知内情的田志军既同情马旗的遭遇,又怕惹是生非给自己带来麻烦,在公开场合不敢坦诚实情的现实;无视马旗因为工作上的原因和刘汝全等人产生的矛盾,因为和科技社和城市信用联社打官司所受到的穷追不舍的政治迫害:让华旗社到许昌市公安局立马旗的刑事案件,让华旗社停发马旗的弟弟马杰的工资,迫使在华旗社工作6年之久的马杰无奈下工待业,在马旗和律师取证过程中,田志军讲先让科技社作证,然后他再作证。他还讲:之所以没有给你作证,是怕单位卷入案件中。你和联社打官司,我怎么给你作证。刘汝全讲是联社不让做证,联社姜国全讲科技社不打报告(旷工),我怎么会处理。
我认为一个人、一个公司有言说的自由,一个人、一个公司有歧视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只能深植于肮脏灵魂。一个人、一个公司用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来挫伤诚实的灵魂,只能折射出虚弱膨胀的买办精神。诚然富贵如云,尊严似铁,没有实力的尊严只能是泥,可是法律和道德难道能够以金、银、铜、铁为标准。许昌市城市信用社整顿办公室有责任、有义务对马旗外出折借资金的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调查,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是实事求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因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三、马旗与许昌城市信用联社存在人事关系
1994年11月份,是经许昌市人民银行和许昌城市信用联社考察同意,许昌城市信用联社向焦作人民银行发出的商调函,把马旗(焦作人民银行的办公室副主任、经济师)人事关系和档案调到许昌城市信用联社,由许昌城市信用联社任命到西大城市信用社,1998年许昌城市信用联社又任命他到科技信用社当副主任,没有许昌城市信用联社的商调和任命,马旗根本就不知道许昌还有西大城市信用社和科技信用社,更不会在那里上班。马旗在郑州通联经济发展总公司是受领导的委派,在帮助兼并许昌的群星城市信用社,后更名为兴业城市信用社,马旗和郑州通联经济发展总公司从来就没有什么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
四、马旗并没有恢复公职、并没有补发工资
退一说,就说马旗和科技社存在劳动关系,那么2000年9月份至今,马旗的工资为什么分文不预补发。按照许昌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停业整顿办公室领导(田志军)的解释是因为:科技社在省高院打官司时,马旗借的三万元帐没有算好,所以没有补发工资和恢复公职。但这件事是经科技社班子集体研究的12万元律师代理费,第一次给律师了9万元,第二次是马旗在社里借款三万元,在郑州交给刘汝全,刘交给了律师,律师给马旗了一张发票,马旗把发票交给了刘汝全,等刘汝全签字后报销。刘说:等等再签。后来马旗济源出事后,刘拿着这张票到郑州又要回一万元钱。这两万元费用凭什么应由马旗负责。另外科技社是一个撤销社,多年来没有一个人上班,没有收回一分钱贷款,马旗去那里上班。
五、马旗的弟弟在华旗社工作了整整6年多,不是什么临时工。因为马旗出事后被停发工资,无奈待岗在家。其在华旗社上班是经班子集体研究,联社领导同意的,现在连档案也找不到了。
六、科技社法律顾问的风险代理协议(不是法律顾问协议),受马旗的株连,被无故中止。
综合上述,信访人恳求许昌市人民政府对许昌市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办公室2008年1月12日做出的“关于许信督(2007)第3288号马旗反映问题函的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重新进行复查,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我吁请所有爱好正义,痛恨腐败的人士站出来替我这弱小的声音鼓与呼吧!还法律以尊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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