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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为什么这样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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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深知你公务繁忙,实在不愿因为自己的屈屈私事惊扰你。但近9年的诉讼、信访、申诉使我在人生这条路上累得筋疲力尽、身心狡瘁,我只好不安地求救于你`,恳请你在百忙中过问此事,还我公平和正义,救我于水火之中。

我深知无权无势无钱,诉讼信访、申诉之路将异常艰难;我深知这出闹剧的导演仍处于许昌市城市信用社的显要位置;我也清楚现在仍有个疯子在不时对我叫喊着:运动了!又来运动了!但我坚信只要共产党还执政,只要还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我的问题总有平反昭雪的一天。我是因在单位储蓄存款挤兑时,外出联系拆借资金,而被卷入一起票据诈骗案中,而科技社主任刘汝泉等人却采用落井下石欺下瞒上、造谣中伤、栽赃陷害、借刀杀人的手法,又为我杜撰了一份《公民的感情》即科技社劳动仲裁答辩状,从此,我被当成“诈骗犯”“醉鬼”遭到一次又一次的迫害,面对这场人生大浩劫,眼看自己将被抹得一团漆黑,成为一个千古罪人,眼看自己哑巴吃黄莲,跳进黄河也洗不清,我只好挥笔铺纸向您倾诉我的冤情。我坚信,黄河尚有澄清时,我岂没有清白日。我自认为比那些攻击迫害我的大人先生正人君子高尚纯洁、诚实自然。不管未来审判的号角什么时候吹响,我都敢走到审判者的面前,勇敢大声地说:请看,这就是我所做过的,这就是我所想过的,我当时就是这样的人………请大家把那无数的众生叫到我跟前来,让他们听听我的呐喊………然后,让他们每一个人在您的宝座前面,同样真诚的披露自己的心灵,看有谁敢与您说:我比这个人好!信访人:马旗在无可奈何的背景下,再次就许昌市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办公室:200486日做出的“关于对许信(2004)信定第45号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2008112日做出的“关于许信督(2007)第3288号马旗反映问题函的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请求:

一、许昌市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办公室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信访案件,置若罔闻,有意拖延、推诿、敷衍,仅仅给市信访局打了报告就完事大吉,该办公室的所作所为有悖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一、田志军是本案的重要利害关系人,但两次都是调查小组的组长,有悖于《信访条例》的回避制度,第30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第二,始终不愿拿出书面处理意见,《信访条例》第32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二、《报告》在科技社以旷工为由予以开出公职问题上倒果为因,颠倒黑白,没有事实根据,在个别的基本事实上都都瞎编滥造,回避个别领导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栽赃陷害的事实

在我们的社会中,正确与错误的两分法,总是凌驾于真假两分法之上。人们总是认为,只要大家都说正确的谎话,社会就会朝着正确的方向进步。正因为如此,才有人们对假话的容忍,才有体制对假话的默许,才有对假话事实上的褒奖。于是,在我们的社会中就出现了一种可怕的现象:人们惧怕讲真话而招惹是非打击报复。使得陷入案件中当事人欲哭无泪,法官爱莫难助。申请人马旗8年多的信访、诉讼之路所处的正是这样的处境。

120001121傍晚,马旗带着信贷员从长葛收贷款回来,郑州中原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史家国打电话:联系了一笔5000万元的存款,需要面谈。马旗向其他信贷员讲过此事后,在许昌大酒店下了车。

2、在许昌大酒店,马旗和史家国一行三人意向性的谈过具体操作方案后,由于来人请求马旗到郑州找老板面谈。马旗给当时的科技社主任刘汝全打电话,其电话关机,传呼又不回。当车辆行驶到高速路口时,马旗给当时联社领导(科技社的监管员)田志军汇报了具体情况,并让其第二天给刘汝全请请假。田当时也答应马旗的请求。

320001122上午,马旗在郑州一直在洽谈存款业务,在等待郑州老板回信期间,他和董学军(周口沈丘住郑州办事处主任)联系,董学军讲:给你们联系又一笔折借资金,下午和你谈。下午,马旗、董学军、史家国和前来洽谈资金业务的人,在郑州紫金山大酒店谈业务。其老板在电话中讲:前一段,你们单位的刘汝全和田志军来我们这里谈过业务,你们联社在劳动路,主任是姜国全,我们这笔钱不对城市信用社。来人走后,马旗和刘汝全联系不上,就把情况专门向田志军做了汇报。

4200023日上午10点多,谈5000万元存款业务的人回信:老板不同意马旗提出的操作方案,马旗就向史家国提出要回许昌。史讲:既然出来了,咱们顺便到济源一块找找人民银行的行长谈谈农村信用社那笔折借资金业务。(这笔折借资金是20多天前,我让史家国把打电话打到许昌科技信用社七一路储蓄所谈的事,当时所里很多人都知道我和刘汝全因为襄城县100万元存款的事发生了矛盾,也知道我谈这笔折借资金电话内容。)这种情况下,我分别向田志军、刘汝全、菅运生请假、汇报要去济源的内情和理由,刘汝全还在电话里讲:单位可不出费用,费用由他们出,不行就抓紧回来。

520001124上午因为史家国在查询银行承兑汇票,被查询出承兑汇票为假,马旗吃过饭后(还没有来得及找人行的行长谈折借资金的事)就被当成票据诈骗罪的共犯被刑事拘留。20031216,在经过二次初审二次二审后,马旗在有罪证据不足,科技社和许昌城市信用联社屡屡不履行作证义务的背景下,被认定为犯票据诈骗罪(未遂),免于刑事处罚。

马旗去济源究竟是为什么去的?是不是真的在为单位联系折借资金?许昌市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办公室于2008112日、200486日两次给许昌市信访局的报告中均以(2003)济中刑初字第7号是生效的终审判决为由,一次又一次拒绝对马旗到济源去的事实真相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无视马旗在刑事拘留期间,济源市公安局明确告诉科技社到济源了解情况的人:只要你们单位出证明,证实马旗来济源是为单位折借资金的,马旗马上可以放出来。但作为马旗济源之行的利益享有者:科技社和许昌城市信用联社,不但没有如实向济源的司法机关讲明情况,反而在短短的  天之内,连续下发三个文件:将马旗免职、辞退,并让华旗社收回住房(原西大社经联社同意给马旗买的住房),无视马旗在审查起诉期间,济源市公安局补侦查时,科技社和联社再次在举证上不作为,结果导致马旗又住了15个大牢残酷事实,无视马旗把科技社和许昌城市信用联社告上法庭,使善良的又深知内情的田志军既同情马旗的遭遇,又怕惹是生非给自己带来麻烦,在公开场合不敢坦诚实情的现实;无视马旗因为工作上的原因和刘汝全等人产生的矛盾,因为和科技社和城市信用联社打官司所受到的穷追不舍的政治迫害:让华旗社到许昌市公安局立马旗的刑事案件,让华旗社停发马旗的弟弟马杰的工资,迫使在华旗社工作6年之久的马杰无奈下工待业,在马旗和律师取证过程中,田志军讲先让科技社作证,然后他再作证。他还讲:之所以没有给你作证,是怕单位卷入案件中。你和联社打官司,我怎么给你作证。刘汝全讲是联社不让做证,联社姜国全讲科技社不打报告(旷工),我怎么会处理。

我认为一个人、一个公司有言说的自由,一个人、一个公司有歧视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只能深植于肮脏灵魂。一个人、一个公司用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来挫伤诚实的灵魂,只能折射出虚弱膨胀的买办精神。诚然富贵如云,尊严似铁,没有实力的尊严只能是泥,可是法律和道德难道能够以金、银、铜、铁为标准。许昌市城市信用社整顿办公室有责任、有义务对马旗外出折借资金的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调查,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是实事求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因为“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三、马旗与许昌城市信用联社存在人事关系

199411月份,是经许昌市人民银行和许昌城市信用联社考察同意,许昌城市信用联社向焦作人民银行发出的商调函,把马旗(焦作人民银行的办公室副主任、经济师)人事关系和档案调到许昌城市信用联社,由许昌城市信用联社任命到西大城市信用社,1998年许昌城市信用联社又任命他到科技信用社当副主任,没有许昌城市信用联社的商调和任命,马旗根本就不知道许昌还有西大城市信用社和科技信用社,更不会在那里上班。马旗在郑州通联经济发展总公司是受领导的委派,在帮助兼并许昌的群星城市信用社,后更名为兴业城市信用社,马旗和郑州通联经济发展总公司从来就没有什么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

四、马旗并没有恢复公职、并没有补发工资

退一说,就说马旗和科技社存在劳动关系,那么20009月份至今,马旗的工资为什么分文不预补发。按照许昌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停业整顿办公室领导(田志军)的解释是因为:科技社在省高院打官司时,马旗借的三万元帐没有算好,所以没有补发工资和恢复公职。但这件事是经科技社班子集体研究的12万元律师代理费,第一次给律师了9万元,第二次是马旗在社里借款三万元,在郑州交给刘汝全,刘交给了律师,律师给马旗了一张发票,马旗把发票交给了刘汝全,等刘汝全签字后报销。刘说:等等再签。后来马旗济源出事后,刘拿着这张票到郑州又要回一万元钱。这两万元费用凭什么应由马旗负责。另外科技社是一个撤销社,多年来没有一个人上班,没有收回一分钱贷款,马旗去那里上班。

五、马旗的弟弟在华旗社工作了整整6年多,不是什么临时工。因为马旗出事后被停发工资,无奈待岗在家。其在华旗社上班是经班子集体研究,联社领导同意的,现在连档案也找不到了。

六、科技社法律顾问的风险代理协议(不是法律顾问协议),受马旗的株连,被无故中止。

综合上述,信访人恳求许昌市人民政府对许昌市城市信用社停业整顿办公室2008112日做出的“关于许信督(2007)第3288号马旗反映问题函的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重新进行复查,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我吁请所有爱好正义,痛恨腐败的人士站出来替我这弱小的声音鼓与呼吧!还法律以尊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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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扶正祛邪 抑恶扬善

还我们一片艳阳天(举报一个漏网的犯罪分子)

尊敬的        

我们是一群无权、无势的科技社职工,我们是一群以种种理由为借口被许昌市科技城市信用社(科技社)下岗、待岗的职工,上有需要赡养的年迈双亲、下有需要抚养的孩子,目前尚有部分职工既没有被辞退,也不给办理下岗的有关手续,既不发放工资又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几年来大家一直以“忍为立身之本”,但是,因许昌市拆迁办赔偿给科技社38名职工的安置费,社领导班子却了隐瞒事实真相,肆意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连最基本的告知的义务也没有尽到,“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们怀着愤怒的心情,向您反映,举报原许昌市科技城市信用社主任(现许昌市城市商业银行长葛支行行长)刘汝全排斥异已,残害忠良,非法侵吞集体资产的罪状,我们和刘汝全没有什么个人恩怨,只是抱着对社会负责,对许昌市城市商业银行负责向你如实举报刘汝全的所作所为,诚望为我们主持公道,还我们公平和正义。

一、 科技社本已收回几十吨钢材,1700条羊剪绒毛毯等物资,价值600多万,本可抵偿部分外债,但财迷心窍的刘汝全,却反其道而行之,在科技社支付紧张时,不是设法用自己有的物资抵债,却用现金购买酒,购买31的床上用品,用于偿还漯河和南阳的拆借资金,这些事情社里的班子成员和信贷人员无一人介入。具体如下:1、收回许昌县利顺达抵货物资外墙瓷片抵周口了多少拆借资金;2、购买酒用了多少钱,抵南阳多少拆借资金;3科技社通过收贷,收回包括郭星伟、县利顺达、荥阳二轻、河南冷王和原有的面包车、桑塔娜共5部车辆,不知什么原因,刘却让借给私人使用,单位用车只好在许昌县小汽车修理中心租用奥迪车一部,科技社为此支付了6多万元的费用。4k-06711小轿车是科技社从许昌县利顺达纸箱厂收回的抵贷物资,在他的手里竟成了魔术工具:变成了两部。一部以20万元的价格抵给了唐河的农村信用社、一部以收贷物资抵给了许昌城市信用社整顿办公室,20万元的现金落入谁手5、许昌县小汽车维修中心在科技社贷款20万元,该贷款到期后,信贷科多次到该中心催要未还。随后,刘汝全通知该贷款要以以物抵贷的方式归还下欠的贷款(用科技社租用的该中心的奥迪车豫K05619抵贷),该中心提出了以物抵贷申请(该车实属报废车辆,车主宋卫东曾提出以6万元抵给科技社)该申请经马旗主任和信贷科审核,刘汝全签字同意,办理了以物抵贷手续,以上抵贷情况汇报联社后,在联审批,同意核销此笔贷款。信贷科把联社审批的核销手续拿到科技社南关营业部会计部门予以核销,会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信贷科,该中心的下欠贷款已还清,是从社里暂付支出的款项支付该中心的下欠贷款,没有用联社审批的核销手续核销。也不知什么原因,科技社南关营业部又从暂付款支出了以物抵贷的相同款项划转到该中心在科技社小火车站储蓄所所开的帐户上,又以转帐的方式把上述款项划转到刘汝全指使的个人帐户上。

二、科技社主任刘汝全采取办理假贷款的手段,从科技社领取高额奖金。2000年,刘采取隐瞒事实的手段为许昌市公路局办理假贷款100万元,按规定这笔贷款应向联社申请大额审批,而刘不让信贷部门去办理,贷款合同签订后,刘指使把该贷款转入小火站储蓄所,而贷款单位并未使用和支付利息,而被刘以完成存款的名义,在社里领取高额奖金。在考核存款任务方面,社领导不按规定考核和核发经联社审批后的工资表,而是又重新制作另外一套工资表,随意克扣职工的工资,而领导们却把自己的存款任务编造的很高,每月都高额领取工资和奖金,而置职工的利益于不顾。

三、、部分职工被科技社以种种理由不让回社上班,每月的生活补助100元也未发放,也不给这些同志办理和交纳养老金,医疗保险金,也不办理下岗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甚至白晓红同志死亡后,科技社连抚恤金也不为其办理。

四、奖罚不明太过分

刘汝全到科技社采取拉帮结派,打击报复等手段,先后排挤走多名职工,科技社的工资奖金本应有所减少,但事实上每月支出的工资经联社核准,他却又重新制作另一套工资表发放工资,其用意是用来克扣职工的工资,仅1999年的工资支出就比上一年多支出了30多万元。信贷工作人员在出差时无费用,科技社依法收回车辆4部,而外出办理案件或收贷时却不派车,信贷科因完不成收贷任务,每月被扣工资,而到年底已完成了1300多万的收贷任务,是联社下达给科技社收贷任务的4倍之多,却分文未奖励信贷部门。驻马店工行一案,信贷人员和原法律顾问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工作和费用垫支,现以收回了近600多万元的资金,不但未奖励大家,连正常的费用支出都不予报销,原法律顾问的代理合同也被中止。

五、职务侵占明目张胆

刘汝全利用科技社将要撤销之际,把15多万元的养老金,分别为刚刚调入不久的自己和班子成员及家属补交养老金,而把为科技社工作多年的职工拒之门外。据现有的资料可查:刚刚调入不到一年的张超、贺小平科技社就为其补缴养老金7597.74元,另为其亲殷会敏、粟鹏东也补缴了养老金。

六、大批资金去向不明

两年来,科技20多万元的房租收入,克扣职工的工资,几百万的利息支出,市拆迁按规定和文件应补偿给职工的款项,以及部分物资(包括60条羊剪绒毛毯等)去向不明,无人查问,无人审计,科技社集体的财产和资产难道就这样不明不白遭到侵吞,莫名其妙地消失。

七、虚增利息支出,侵占挪用资金

刘汝全在1998年、1999年从应付科目中预提了近400多万元的利息,在此基础上又多支了近100万元的利息,以上的款项不知被挪用到哪里。

八、加大费用开支,增加经营成本

刘汝全在科技社的几年,仅餐费、办公费、租赁费和其他费用,比1998年时的费用就多支出了190多万元,1999年后的状况可想而知。

九、故意侮辱伤害少数民族尊严

科技社是我市回族少数民族职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回族职工约占职工人数的50%左右,民族团结工作一直在我市处于领先地位:1996年被评为许昌市民族团结模范单位,1998年刘汝全上任后,无视民族团结工作明目张胆地歧视和伤害少数民族的尊严。他先后以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次要、辞退、下岗7名回族职工,尤其让以难以容忍的是:在科技社职工花名册中,竟把回族职工民族栏目内填写成“禁猪民族”,其旨在通过侮辱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挑起民族矛盾,以转移矛盾视线,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

以上反映的情况请有关部门重视,切实保护和保障集体财产不被侵害,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许昌市科技城市信用社职工:孙力、卢国强、杨春霞、王红、李书敬、魏红、白钢、马旗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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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特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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