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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启蒙宣言:认识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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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启蒙宣言

认识我们的权利

 

题记

——凤凰涅槃,烈火中重生。

——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

 

假如我们轻信崇高的谎言……

假如我们不具有独立人格……

假如我们不具有判断力……

假如我们对腐朽絷力熟视无睹,视而不见。

假如我们漠不关心我们的权利,忽视了我们的权利,不捍卫我们的权利,那就无异于向腐朽势力投降,拱手称臣,甘当奴隶。那腐朽的贪官污吏们就将更加猖獗,更加肆无忌惮,不可遏制。

如果我们不认识我们的权利,不使用我们的权利,也就无异于放弃我们的权利,那也就无异于背叛我们自已。

社会文明的进步、发展不允许我们懈怠。

我们生存在这个世界上,到底有些什么权利呢?到底该怎么做呢?

根据西方人权学家的著名的“天赋人权”观点,凡是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的人天生就应该享有人人都平等享有的不受无端限制的神圣的自由权利。

中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这两个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表明了中国政府向全世界宣示了维护国民基本人权的庄严承诺。国民到底享有哪些基本人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集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789年的法国著名的《人权宣言》就宣称“自由传达思想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公民的言论自由,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个人(特别是掌握一定权利的领导人)的约束。

但《宪法》规定的就能当真吗?

在史无前例的前一个世纪的60年代,“大革文化命”的民族大灾难时期,国家主席刘少奇先生受无端的迫害,在被批斗时,刘少奇先生手举《宪法》申辩,我是国家主席,我有《宪法》赋予我的人权。可是那时候的《宪法》只是鸡毛,而当不得令箭。既然《宪法》都是假的,都不能当真,都靠不住,那还能相信什么呢?一朝遭蛇咬,十年怕井绳,尽管“史无前例”的60年代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三十年,人们还是心有余悸,不敢把鸡毛当令箭,不能把《宪法》当真。因此,说点话也只是唯唯喏喏,吞吞吐吐,羞羞答答的欲抱琵琶半遮面,欲言又止,言不由衷,打打擦边球也是胆大妄为了。甚至只能说违心的话,虚假的话,活得好不悲苦、虚弱也。

但是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依法治国”、建设法制社会的社会文明观点终于被提了出来。2001年,一个叫齐玉苓的女孩,8年前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录取通知书》被别人冒领,被冒名顶替入学,使齐玉苓的受教育权利被侵犯。8年后才知道真相的齐玉苓以受教育权利被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后经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义务”规定,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应该得到维护,判决齐玉苓胜诉,获得近10万元的经济赔偿。此一判例,开了维护《宪法》权利,直接引用《宪法》条文断案的先例,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可喜的进步。这一案例说明了现在的《宪法》之规定也不是妄言,也不是不可信的,《宪法》赋予的权利是可以得到维护的,现在的《宪法》也不再是鸡毛,应该是升段了,从“鸡毛”升到“令箭”了,也是可以当令箭使用的了。反之,如果现在的《宪法》都还不可信、还靠不住,还是虚妄的“鸡毛”,那还奢谈什么“依此治国”,建设法制文明社会呢!

我们既然可以相信《宪法》,我们就应该具有、也就可以享受《宪法》赋予我们的一切公民权利。我们既然认识了《宪法》赋予我们的公民权利,我们就要使用我们的公民权利,不但要使用好我们的权利,还要使用足我们的权利,《宪法》不但是赋予我们权利的依据,也是保护我们权利的最有力的武器。

我们如何使用《宪法》赋予我们的公民权利呢?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在选举时我们要依法投好我们神圣的一票,我们不但要用好“选举权”,我们还要用好“被选举权”。我们要当仁不让,我们要公平竞争,只要有能力,德才兼备,我们可以毛遂自荐,我们可以结社组织团体推荐。我们不但要依法竞选“村官”,我们还要依法竞选“乡官”、“县官”,以及更大的“官”;我们不但要竞选“乡代表”、“县代表”,我们还要竞选更高级别的“代表”。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们有权利鞭挞、摒弃、铲除一切丑恶、腐朽的的封建社会黑恶势力,直至诉诸法律,维护社会公道、伸张正义;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向前发民展。

社会文明的进步、发展需要我们认识我们的权利,需要我们利用我们的权利,需要我们实现我们的权利;需要我们扬眉吐气,需要我们自由言论。一年前曾有一篇杂文就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观点:“讨论不设前提,实践不设禁区”。可是,应者寥寥,应该说赞同这种观点的有志之士不在少数,但不知为什么却总是冷冷清清的,未能进一步的深化探讨热闹起来呢?这其中的原因有二:其一是虽然有志之士都有相同的共识,但是缺少进一步的互相沟通、阐发、深化,一盘散沙,不能产生共鸣,不能形成合力,也就不能产生影响,似流星一闪就被黑夜淹没、消逝了;其二是一些自以为主流的“正人君子”,尾大不掉的榆木疙瘩,冥顽不化;疆尸主义,亘古不变;死猪理论,抱残守缺,愚忠愚孝,不怕开水烫;癞蛤蟆脾性,夺一下才能跳动一下;自命不凡,其实已成了历史的垃圾、阻碍。回顾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在进行自由市场经济改革时,就有不少卫道之士跳出来讨伐“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到底是姓“社”还是姓“资”?争论不休,大有祖宗成法不可更改之势。还是邓小平先生出来打了个招呼:不要再争了,“不管白猫、黑猫,只要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这才堵住了那股秽气。

有志之士们虽然有共同清醒的正确认识,但各人只局限在个人的小范围内,既不能深化,也不能发展,更不会产生、扩大什么影响,岂不是让宝贵的正确认识资源白白的流淌消失、浪费掉,造成社会文明进步的严重损失。如果有志之士们不能凝聚起来,成为一盘散沙,那正义的沙粒就无力与强大的邪恶势力抗衡,就将被强大的邪恶之力碾为齑粉。如果有志之士们将正义的沙粒凝聚起来,聚沙成山可以挡风,聚沙填海可以阻水,正义之沙就可以将那些邪恶腐朽的僵尸埋葬掉。

我们正确的认识,正确的主张,只有通过自由的集社组织起来才能凝聚力量。只有通过自由的出版报刊广泛的宣传才能扩大影响。我们要自由言论,我们要自由出版,我们要自由集社,这是《宪法》赋予我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我们不再唯唯喏喏,我们要畅所欲言,我们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我们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我们要站稳我们的立场,我们有我们的主张,我们要宣扬我们的主张。据鲁迅先生所言:“我们目下的当务之急,是:一要生存,二要温饱,三要发展。苟有阻碍这前途者,无论是古是今,是人是鬼,是《三坟》《五典》,百宋千元,天球河图,金人玉佛,祖传丸散,秘制膏丹,全都踏倒他。”如果有侵害《宪法》赋予我们的神圣权利者,我们就拿起《宪法》这个神圣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维护《宪法》权利的诉讼,如果得不到公正的裁判,我们还用《宪法》赋予我们的神圣权利,我们游行,我们示威,我们抗议……只要我们有信心,只要我们有决心,我们一定能够争取实现《宪法》赋予我们的神圣权利,我们一定能够争取得到公道!我们一定能够伸张正义!正义必胜!

国民的一切自由权利都是由法律确定,受法律的保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确定、维护全体国民的平等的根本自由的法,而不是维护一部分人或一部分什么团体的权利的法。我们不但要认识、利用、维护《宪法》赋予我们的神圣自由权利。随着社会文明向前发展的需要,我们还要认识到《宪法》未能赋予保护到的我们应该享有的“天赋人权”。我们还要依《宪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争取修改《宪法》相互矛盾的、不能保护我们权利的过时的条文;要求争取废除侵害实现我们神圣自由权利的规定。制定更加合理、更加文明、更加完善,更加能赋予保护我们全部神圣自由权利的《宪法》,让我们更加“有法可依”,让社会更加有秩序,让社会更加文明。

“依法治国”——

在新的世纪里,我们已看到了新文明的曙光!

 

    

 

2002年元月25日夜220于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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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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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看难啊————————

当然,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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