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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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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plepr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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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云: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人民培养了我们法律工作者,我们当然要尽自己所能回报于天下——心怀天下,才能不耻为人: 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如果你正为陷于社会纠纷而茫然无助 如果你正在对自己的权益保护而焦急焚心 如果你对生活中的某些不公义愤填膺却还不知其解 或者你还对某些社会现象心存己见却仍未找到可言之人 那么你可以来我的博客进行相关咨询或畅谈己见,我和我的朋友们将尽其所能真诚为你解答、与你交流~所有的法律服务都是为你专解,不求任何回报,因为我知道每个人都有陷于无助时的那种孤寂和愤慨…… 博客地址:[HTTP]http://purpleprince.bokee.com[/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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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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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样的 -
huangjian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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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够提气,我佩服 -
zf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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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不过我也想分担一些楼主的热心! -
bk0101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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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
zhw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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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援助没有问题,可律师也要活命啊。我觉得律师的工作就是出卖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时间。 -
zhangdecheng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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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沈阳的社平工资为1600 我国的个调是1600 请问社平与个调的不公处向那申辩? -
purplepr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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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5楼的同仁:多谢你的提醒。其实条件所限也只能进行一些网络上的文字性帮助啦,太具体操作的也帮不了 另:“我觉得律师的工作就是出卖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时间”,说的是啊。不过好像什么工作都是同理吧,上式中“律师”一项可代入工、农、商、兵、乞丐、小姐……均可成立,呵呵 -
purplepr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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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6楼的同志: 个调标准是国家刚刚规定的,常委会刚通过恐怕不好申辩,而且是基于国家整体收入水平复杂计算出来的,不会因某一个局部地区的因素而做调整。 社平是客观数据,没有什么公不公的问题,算出来的数字就是那样想让它高或低也不可能啊。另,一般社平都与社保金缴纳等密切相关,与国家整体个调标准关系不大不知你的关系是什么问题? -
purplepr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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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几位大律师的支持和帮助! -
purplepr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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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顶一下,就当是支持公益广告吧 -
tys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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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儿无过错,而遭男方起诉离婚,(男方有第三者)有证据,请问婚前聘礼(如戒子、项链)及聘金,法庭会怎样判决。结婚一年,其它财产好分, -
purplepr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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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问题!很多朋友对此迷惑和感兴趣 离婚案件中因一方过错造成的在离婚时过错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按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尽管要遵循平均分割的原则但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即要多赔付无过错方一部分。同时女方因其性别特性还可在离婚中提出多一点(有限)的补偿,这样有两部分可多获得的财产。但婚前聘礼按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开始后已经进入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所以会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则,不会仅归属原男方所有。 另:感情都没了,还在乎和索求那一点聘金聘礼干什么 -
qianzhixin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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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的空间真好,可以一吐为快。 -
sxf4271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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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肖某因欠蒋某货款4万余元,被蒋某诉至法院,肖某因无力偿还,法院将肖某唯一一套住房进行拍卖,在对该住房进行第一次评估时,评估文件上没有任何公章,评估价为6.8万元,该住房所占土地为划拨土地,土地占地250平米,房屋面积为178平米。在对该住房进行拍卖时,该住房由参与案件审判的王某的亲戚购买,并且只支付了5.6万元。请问该按案例中肖某的权利是否被侵害? 王某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中的滥用职权?拍卖行的评估文件是否合法? 肖某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
purplepr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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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关键的是要看在拍卖购买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公开原则的情形,是否存在内部交易私下买卖的行为,亲戚的购买成功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王某是否有滥用职权的情形,这点需举证。 2、评估文件的合法性要看有关规定,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3、国家赔偿是肯定不可能的,这属于民事债权关系。 -
sxf4271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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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与购房者是亲兄妹的关系,且购买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 2、该评估文件没有公章,评估师无等级。 3、本案件中,一开始的确是民事债权关系,但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该房进行评估时,评估不合法。由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错误导致肖某的损失,难道也不可申请国家赔偿吗? 4、肖某在对于法院的判决不理解,于是向该法院申诉,该法院在审查评估文件后,认为确实有误 ,之后有对该房进行重新评估,但是此次评估对该土地进行评估时以70元一平米进行评估,完全低与市场价格!对此,肖某该如何应对? -
purplepr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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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前段时间博客不能用了。 1、其实我们现在知道肯定是王某枉法了,但需要举证王某从中是否有违法行为。从你说的这种情形来看的确可以判定王某有滥用职权的行为 2、重新评估后如果仍有争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可以提起上诉 3、如果是你后来说的这种情况由于法院在组织评估和拍卖中有错误造成了肖某的损失则确实可以提请国家赔偿 -
loubin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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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电视上播放了一些关于:抓小偷被小偷告上法庭的事 过程是:一小偷偷摩托车,被失主看见,小偷丢车就跑,失主追小偷,小偷受伤(被打了),结果小偷把失主告上法庭,要失主赔钱!结果小偷还赢了官司!! 个人意见:郁闷的,这样以后小偷偷东西还有谁敢站出来,小偷只要丢了东西就走,就没办法了?心里不痛快!以后这样小偷家族不是更壮大了! 谢谢楼主 -
kaige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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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好律师,我们敬佩! -
purplepr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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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你的郁闷完全可以理解!
但从法律的角度讲殴打小偷从一定程度上讲确实有可能同样触犯法律,因为违法行为从原则上讲只能由国家来制裁,如果人人都有权对别人实施惩治并且想怎么惩治就怎么惩治的话想想这个社会会变得多可怕?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小偷侵犯的是别人的财产权,但如果将他无限度的殴打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甚至危及其生命权,两相比较是不是有可能就超过了限度?
从你举的这个案例来看,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一方面小偷被打得肯定很惨了(前两天各门户网站有相似的一个情况照片被拍下来了小偷给打得惨不忍睹),我想一般性的身体伤害也不至于让法院判小偷胜诉;还有就是当时可能已经制止住了小偷并实施了一定的惩罚完全可以交由执法机关来处理了(比如交给民警或扭送110)但是仍然继续往死里打,法律上把这叫防卫过当,是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
总之,我们当然都应当发现小偷就勇于站出来制止并完全可以实施一定的暴力手段(有时候的确挺有效的呵呵我也揍过小偷),但是要注意采取的手段是否适当并且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只要正当防卫就不会有任何问题的(注意此处的正当防卫不是指明哲保身就好,而是指不要把人往死里打或过度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
联想到了另一个关乎法理的问题:前两天媒体刊出一图片新闻,郑州市110街头巡逻车,边巡逻边挂着八字横幅“飞车抢劫,当场击毙!”。您对这种行为有什么看法?可以畅所欲言说说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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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1593696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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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医德??????
再次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自平,男,57岁,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地区郸城县世纪大道北段,系患者朱兰英之夫.
患者:朱兰英,女,汉族56岁,住址同上.
被申诉单位:河南省周口地区郸城县人民医院
事实与真相:
1.2005年患者朱兰英被诊断为胆囊炎,医生告诉应立即切
除胆囊.术后患者不但不见好转,病情急剧恶化.
2.出院后,经多家医院诊断治疗均为胆囊炎,均有病列.诊断证明.这些事实真相,受不手法律保护?
3."胆囊炎"三字切除后"胆囊炎"三字存在.
4.对于河南省周口地区医学会鉴定:不为医疗事故.特此申请上诉,什么样的叫医疗事故?
5.患者痛苦于胆囊炎切除手术,再长出胆囊炎,医方说是正确的,医方说没有任何过错.申请人真诚请求各大著名医学教授.专家.各大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给予详细说明和评论.医方的说法是:切除胆囊炎后再长出胆囊炎,周口医学会给予的坚定结果说是正确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申请人完全不明白的是,在医学界有没有<切除胆囊炎>后再<长出胆囊炎>的说法.
6.申请人对河南省周口医学会鉴定结果非常不明确,申请人仔细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小条等所述完全与患者朱兰英病情不符合事实.
7.申请人希望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大媒体调查群众,群众最爱讲实话,给予我们受害者家属一个明确.公平的说法和答案.
8.患者朱兰英病情高达两年半之久,胆囊炎反反复复发作,一致生活不能自理,2007年7月1日到河南省医院专家治疗诊断为胆囊炎,因病房紧张无法住院,转河医大医院,专家诊断为综合症,7月7日患者窒息死亡.
9.在这两年多中患者病故后给家庭带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左右,周口医学会的鉴定结果说医方无任何过错,难道说过错都是患者的吗?
10.申请人要求周口医学鉴定委员会选出一位代表,申请人将于代表在各大媒体.报社记者.法律鉴证部门面前开一个论证会,进行事实论证.
申请人:刘自平
200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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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1346149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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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的疯狂告状,司法腐败!带来了我惨重非常。希望你看到我的文章之后能够给我法律援助 谢谢!
电话:13719409965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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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bb48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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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 的国家是一党专政的国家,公、检、法好象三权分立,实是一家人,明摆着是检察院蓄意制造的冤案,其它各机关非要官官相卫,一个老百姓的命算老几?不信请登陆:
谁有办法使这一冤案得以澄清,我数万元相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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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benxiong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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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看来世上好人还是有不少的.我也来加入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之列吧,当然是做好事罗.


法律人士
闲来读书
似水流年
非常心理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