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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践的重新认识

shalitao

实践是培根先生在实验科学的基础上提出的新概念。这个概念只是把人类的感性认识包括其中,而把理性认识归纳为理论。这样就在哲学中出现了两个各自具有不同性质的认识方法。实践指的是运用人类思维的前三个功能既(条件反射,记忆识别,逻辑推理)来认识事物。理论则是指人类思维的后三个功能(理论形式,抽象思维,猜想预测)来认识事物。这样的将思维形式的分开,是在培根的生活的17世纪,距今已有400佘年,人类的思维已经前进了,现在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已发现,不仅要用感性认识,也要动用理性认识来进行实践。所以要重新认识实践,才能认清实践的作用,现在理论界提出的新实践观,如果不将这个问题厘清,是不会有所突破的。至于实践的检验作用,弄清了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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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实践的不同看法
 —与哲学家商榷

我国哲学家和哲学教科书对“实践”的解释大体如下:
所谓实践就是指人们的实际行动,是身体力行。其含义是指人们有意识、有目的、能动地探索和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活动或行为,也就是人们能动地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活动。实践首先是指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把原始的自然变成人化自然的活动,是客观的物质活动。其次,实践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它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实践有客观的物质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二是有能动性。它是主体人有计划、有目的地自觉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活动的结果改变了现实、改造了世界,也深化了认识。三是实践有社会历史性。它是在人的社会历史关系中进行的,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实践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实践具有多形式多层次的特点。基本形式有三种:一是生产活动。它是实践的基本形式,是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其他一切实践活动产生的基础,又是人认识的基本来源和基础。二是社会活动或社会实践。它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活动。在阶级社会中,主要是阶级斗争的活动,它给社会发展和人的认识以重要影响。三是科学实践活动。它是以科学知识为指导的,在人们设定的环境条件下探索新知识、新理论的实践活动。实践活动的多种形式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实践的各种形式又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不能相互代替。
实践是联系认识主体和客体的纽带和桥梁,实践出真知。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认识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实践的发展推动着认识的发展,认识依赖实践。实践为认识提供新的经验材料,认识手段和工具。最后,实践也不断提高,改善认识主体的思维水平和认识能力,提高人们的实践能力。实践是认识的目的。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个根本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学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上述解释主要选于辽宁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出版的《干部理论学习读本》。该《读本》把“实践”和“社会实践”区别开来,认为社会实践就是社会活动,不包括生产活动和科学实践,主要是阶级斗争活动。某些哲学教科书把“实践”和“社会实践”等同看待。毛泽东1937年发表了著名的《实践论》。其把“实践”和“社会实践”等同看待。毛泽东的哲学理论在中国人民的思想中已经根深蒂固。)
对于上述解释及毛泽东的《实践论》,笔者基本认同,但也有一些不同看法。下面谈谈我个人对“实践”的不同看法。              我认为,实践也称“社会实践”,不应当把生产劳动和科学实践划在“社会实践”之外。
我认为,哲学家和哲学教科书对“实践”的阐述不完全准确,有片面性。实践不仅仅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能动地探索和改造客观物质世界也即探索和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活动或行为,实践也是人们探索和适应自然及其规律,探索和适应社会及其规律的活动,也是人们修正违背客观规律的认识和行为的物质活动。实践还包括人们有意识地破坏自然和破坏社会的活动。侵略战争、恐怖活动、大屠杀、违法犯罪活动、乱砍滥伐等都属于实践的范畴。我国哲学家和哲学教科书没有指出上述问题。我认为,教科书应该单独阐述上述问题。我认为,人们有意识地有目的地探索和改造自然、改造社会是一回事,人们有意识地破坏自然、破坏社会是又一回事,二者是不同性质的实践,应该分别阐述,而不应当混为一谈,更不应当无视有意识地破坏自然、破坏社会的实践活动。
我认为,实践可分为盲目实践、试验性实践、错误实践、正确实践。盲目实践就是认识不清、目的不明确的实践,就是盲目行动。其对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会产生某些或大或小的消极作用、负面影响。盲目实践往往成为错误实践或出现严重问题、不良后果,其也可能会取得或多或少的成果或效益。一部分盲目实践可能成为正确实践。盲目实践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正面影响,不应全盘否定盲目实践,不可忽视其积极作用、正面影响。在人类的早期阶段、远古时代,甚至在千年之前,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能力较低,实践能力也较低,存在着大量的盲目实践,属于必然现象。随着人类的发展和进步,盲目实践越来越少。盲目实践使人类获得了某些实利,也使人类获得了知识和教训。人类要尽力减少盲目实践,但完全避免盲目实践是不可能的,因为未知的东西很多很多,必然会出现某些盲目实践。试验性实践是人们为了察看某事的结果或某物的性能而进行的探索性实践活动,如种植试验田、科学实验、新飞机试飞、新武器试验等等。试验性实践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成功之后推广经验,失败之后进行多方面改进再进行试验,直至成功或者放弃某项试验性实践。试验性实践具有积极探索的重要意义,必须对其特别重视。错误实践是不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实践,是错误理论或错误思想指导下的实践,是不利于或有害于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实践活动。其使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遭受挫折、失败、损失和痛苦,使人类获得了教训和某些知识。人类应该尽力减少错误实践,但要根除错误实践是不可能的。我们要对实践进行不断检验,以改正错误,减少损失,提高成效,扩大战果。错误实践可分为一般性错误实践、灾难性实践、反动实践三种类型。中国文化大革命、侵略战争、大屠杀、恐怖活动都属于灾难性实践,侵略战争、大屠杀、恐怖活动又属于反动实践。凡是反人类、反社会、反人民的实践活动都属于反动实践的范畴。正确实践就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实践,就是取得的成果或效益大于不良后果的实践,就是利大于弊,利大于害的实践,就是获得好结果的实践,是有利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也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相统一的实践或者是理论和实践基本相结合、基本相统一的实践。正确实践使人们获得了物质生活资料等实利,也使人们获得了经验、真知、技术和能力……正确实践无计其数,免列其例。正确实践也包含基本正确的实践。(笔者在本文中把基本正确的实践纳入了“正确实践”的范畴。我们也可以把基本正确的实践和完全正确的实践看作不同的概念、不同的范畴,进行分别论述。这就是说,也可以把实践分为盲目实践、试验性实践、错误实践、基本正确的实践、完全正确的实践。)
实践是否正确,不是凭人的主观思维或意志而判定的,更不是凭伟大人物或“圣人”的思维和意志而判定的,也不是凭承认者的多少而定的,而是必须经过客观的 “检验标准”检验的。不经过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人们就无法正确判断“实践”的对错,经过客观检验标准检验之后,人们才能判定“实践”是否正确。什么是检验实践对错的客观标准或唯一标准?笔者认为,检验实践是否正确的客观标准是实践的效果。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
实践的效果就是实践取得的利大弊小,利大害小的结果。这里的“效果”专指“好的结果”,就是实践所取得的效益、成果、成绩、成就,就是成效,就是有利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结果。有些实践似乎不必经过客观“检验标准”检验,人们就判定其是正确实践,其实质上“实践”已经经受了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也就是因为这些实践的效果过于显著或过于明显罢了,人们不必用客观“检验标准”——真理标准去特意检验“实践”,就已经看到了这些实践的效果所放射的耀眼金光,所以,人们宣布其为正确实践。
实践及其结果具有检验和证明真理的功能。历史既是人类认识不断发展的过程,又是人类实践不断发展的过程,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过程,(也指某事物或个人发展变化的过程或经历),因而,历史也有检验和证明真理的功能。实践及其结果和历史构成检验真理的检验场。人们的认识、思想、理论、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及其结果和历史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认识、思想、理论、真理”必须进入实践及其结果和历史的真理检验场,不断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真理标准即“实践的效果”的检验,要想检验和证明“认识、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首先要检验“实践”是否正确,也就是说,首先接受真理标准——“实践的效果”检验和证明的对象不是“认识、思想、理论”,而是“实践即实践活动的过程”。当“实践”被“实践的效果”判定为正确实践时,指导实践的“思想、理论”随之或说同时被“实践的效果”——真理标准判定为符合真理标准,是真理;当“实践”被“实践的效果”——真理标准判定为错误实践时,指导实践的“思想、理论”随之或说同时被“实践的效果”——真理标准判定为不符合真理标准,不是真理,而是谬论。检验真理是通过检验实践来完成的,检验实践的过程也是检验真理的过程。两个“检验”即“检验实践”和“检验真理”在同一过程中完成,两个“检验”采用同一检验手段,同一检验方法,同一检验途径。
实践及其结果和历史虽然具有检验和证明真理的功能,是检验和证明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是检验真理的检验场,但实践及其结果和历史都不能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因为实践包含正确实践、错误实践等,而错误实践不合乎真理标准的“准则”,实践不可以作为真理标准;实践的结果包含良好结果和不好的结果,而不好的结果就是不良后果、恶果,其不合乎真理标准的“准则”,不可以作为真理标准;不好的结果只能作为“认识、思想、理论”不符合真理标准的证据,也即证明“认识、思想、理论”不是真理而是谬论的证据。所以,实践和其结果不可作为真理标准。真理标准的“准则”就是必须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就是必须正确(或基本正确)。凡是不符合“真理标准准则”即不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东西都不可以作为真理标准。历史也不可作为真理标准,与上同理。逻辑证明更不能作为真理标准,其只能是 证明真理的手段、方法。唯有“实践的效果”才可以作为真理标准,因为其符合真理标准的“准则”,其代表正确。实践的效果是证明“实践”、“认识、思想、理论”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唯一直接证据,其可以作为“实践”、“认识、思想、理论”和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之间的唯一比较核对物,因而,实践的效果不但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且是检验实践的客观标准。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是同一标准,简称“真理标准”,其就是“实践的效果”。(“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是“实践的效果”的内在属性,所以,“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也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
我们不应该把“检验和证明真理的功能”、“检验和证明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检验场”同“真理标准”混为一谈,也不应该把“证明思想、理论不符合真理标准的证据”——反面证据即“实践的不良后果、恶果”同“真理标准”混为一谈,否则,我们就会走入理论误区。
笔者认为,“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应当成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
笔者认为,实践是社会人(主体)有意识地作用于客观世界(客体)的现实的感性的各种形式的活动的总和。人们的一切有意识的物质活动都属于实践活动的范畴。其中也包括人们能动地探索规律,适应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活动和行为。人们有意识地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活动和物质生活实践是最主要的实践活动。实践的主体是有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人,而不是人民群众。笔者认为“实践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的观点是片面的观点。应当说或可以说“人民群众是‘实践者’中的主要部分。搞灾难性实践或反动实践的人虽然是少数人,但其也是“实践者”。“实践者”也包括帝王将相、犯罪分子、反动分子等等。
“民以食为天”。笔者认为,从古至今,物质生活实践和生产劳动都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都是其他一切实践活动产生的基础。仅仅把生产劳动说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其他一切实践活动产生的基础”的观点是片面的观点,或者说是不完全准确的观点。我认为,物质生活实践和生产劳动的地位同等重要,都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二者是辩证关系,联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人类的物质生活实践不可忽视。忽视物质生活实践的观点是错误的。
在现代社会和今后的社会中,物质生活实践、生产劳动、科学实践、教育实践都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都是各国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都是最重要的实践活动。而物质生活实践和生产劳动是“基础”的底座。环保实践、政治生活、道德实践、法律实践、国防实践、文学艺术创作实践、体育卫生实践等也是非常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实践活动。处理和调整社会关系、社会矛盾的社会实践是非常重要的。在现代社会中,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已趋向缓和,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熄灭,在特殊的情况下可能还会有较为激烈的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在阶级社会中不但存在阶级矛盾、阶级斗争,而且还存在阶级合作。比如中国历史上的国共合作,虽然是两党的合作,但其实质是中国的阶级合作。阶级合作是特别重要的社会实践,是有利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如果只有阶级矛盾、阶级斗争,而没有阶级合作的话,那么,人类早已消亡,决不会发展到今天,更不会越来越强大。在哲学教科书和传统哲学理论中,没有提到阶级合作。笔者认为,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和阶级合作都是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二者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片面强调阶级斗争、无视或忽视阶级合作、忽视经济建设或有碍经济发展都是错误的。在现代社会中,阶级合作已趋明显,如美国及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正在合作,努力建设自己的祖国;港澳的资产阶级正在和中国大陆的工人阶级合作,奋力建设自己的祖国和港澳;港澳的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也在合作中努力建设香港和澳门;中国国内的行业合作、各部门的合作、各阶层的合作红红火火;国际间的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层出不穷;国际合作、南南合作、南北合作都将大展风采。(上述“合作”都属于实践的范畴。)人类内部的各种形式的正义合作都是推动和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巨大动力。21世纪将是合作的时代,是大有希望的时代。人类在改造自然(即进行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正在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属于改造社会的范畴。)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在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人们的认识能力、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实践水平逐渐提高,道德意识、法律意识、政治意识逐渐提高。认识和实践把人类内部之间的距离逐渐拉近,各国的战略伙伴逐渐增多。人类的理想、愿望都要靠认识和实践的统一来实现。人类在实践的道路上克难排险、奋勇向前,“和平发展”的伟大旗帜给人类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人类的实践和认识不断发展,必将结出丰硕的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之果。
实践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作用、正面影响,又有消极作用、负面影响。实践的积极作用、正面影响广为人知,不必赘述。笔者只粗略提一下实践的消极作用和负面影响。人类或者说各国在发展工业的同时污染了大气,破坏了生态环境;人类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已污染了水源,人类正面临着全球性污染危机,全世界发展中国家1/3的城市人口得不到安全卫生的饮用水;科学实验也是双刃剑;2000年悉尼奥运会之前的各届奥运会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正义的战争也会牺牲成千上万的生命,大量的无辜平民也会伤亡,房倒屋塌,血流成河,惨象环生,惨不忍睹;正义战争虽然具有积极作用、正面影响,但也有消极作用、负面影响。我们要尽量发挥实践的积极作用、正面影响,尽量抑制和缩小实践的消极作用、负面影响。
我们对“实践”应当有一个正确的全面的认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千万不要在“实践”和“正确”之间划等号,否则,对我们正确认识真理标准将产生不利影响。
以上看法也可以说是笔者对传统哲学理论和哲学教科书的某些观点的修正、补充和发展。
由于我的能力和水平有限,难免错见。
对于笔者个人的粗浅认识和错见,欢迎商榷,欢迎批评,欢迎指正。
                  辽宁省绥中县民政局退休的公务员   赵恕
                  
                   通信地址: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和平街11号民安小区1号楼
                                     邮    编:125200                  
宅电:0429—3932192
2006年9月中旬(2007年2月1日修补)(7-4在修改)
注:从实际上说,此文已含在《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  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中,今将其从上文中提出来并加以补充,独立成文,以重申笔者对“实践”的不同看法,以其引起中共中央、哲学家、哲学理论权威、哲学研究所、哲学研究人员及哲学爱好者对“实践”概念研究和“真理标准”研究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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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具有主观性 不能作客观的真理标准 
  作者:zhaoshu_912   时间:2007-03-08 09:00:34 
 
  实践具有主观性 不能作客观的真理标准
实践不能作为真理标准的第一原因
“实践”不能作为“真理标准”。实践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实践活动”本身必须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只有经过客观标准检验之后,才能判定其是否正确。因此,实践不可作为真理标准。“实践”连自己是否正确都不知道,怎么能去作检验“认识、思想、理论”是否正确的客观标准呢?用实践去作检验“认识、思想、理论”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客观标准是不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是不符合逻辑的、是错误的。
实践不能作为真理标准的第二原因
   实践因为具有主观能动性所以不能作为真理标准。实践虽然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虽然是人们改造世界的物质性客观活动,虽然具有普遍性、直接现实性的品格和鲜明的客观性,但其也具有人的主观能动性。这就是说,实践是具有客观性同时具有主观性的东西。用具有主观性的物质性客观活动作为检验“认识、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即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客观标准或唯一标准是不适当、不正确的。要想检验“认识、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必须采用不具有主观性的客观事物作为检验标准。如果采用具有主观性的物质性客观活动作为真理标准的话,那么,“主观性”就会在一定的条件下,在一定的时间内犯错误,它会发挥误导作用,具有主观性的权力就会发挥巨大的作用,因而难以正确判断“认识、思想、理论”是否真正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人的主观性有时会对客观事物、客观规律的客观性发起有意冲击或无意碰撞,由于主观性的作用非常巨大,因而使人对某项“实践活动本身”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也会作出错误的判断。比如:中国的“大跃进”、“人民公社”曾被判定为“红旗”,“文化大革命”曾被判定为“好得很”、“七分成绩、三分错误”。然而在后来,“大跃进”、“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又被判定为错误实践,指导其实践的思想或理论被判定为“左倾指导思想”,“文化大革命”被判定为“林彪、‘四人帮’干扰、破坏”、“灾难”、“浩劫”。
   上述事例已经证明:采用具有主观性的物质性客观活动作为“真理标准”是不正确的,弊病是严重的。检验“认识、思想、理论”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不可采用具有主观性的东西作为检验标准。要想检验“实践”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客观规律,要想检验“认识、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就必须采用不具有主观性的客观事物作为客观检验标准。只有采用不具有主观性的客观事物作为客观检验标准,才能较为准确、更为准确地判定“实践”、“认识、思想、理论”是不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客观规律。检验真理的标准必须是客观检验标准,不可用具有主观因素的东西作为真理标准。我认为,这个不具有主观性的客观检验标准就是“实践的效果”,它虽然是人们实践活动的产物,但它在实质上是实践活动产生的新的具体的不以人的意志或意识为转移的客观事实、自在之物,是“实践”、“认识、思想、理论”和“客观实际及客观规律”之间的唯一“比较核对物”,它具有检验实践的功能,同时具有检验“认识、思想、理论、真理”的功能,它是证明某“实践”是正确实践,证明某“认识、思想、理论”是真理的唯一直接证据、具体证据,它是人们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人们利用它、分享它,对它有深刻的切身体会和感受。其最有证明力和说服力,所以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由于“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是“实践的效果”的内在属性,所以,“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也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实践的效果”是“客观实际及其规律”和“促进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的代表,这三者是“真理标准”的三要素,“真理标准”由这三要素构成。我认为,把“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初级标准”作为“真理标准”的简化表述方式最为合适、最科学。完整的科学的真理标准的表述方式是“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或说“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三级标准。(请网友们参看我的《我对“真理标准”的解析》、《我对“真理标准”的解析——构成“真理标准”的三个层次》、《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论“真理标准三要素》等系列文章。)
实践不能作为真理标准的第三原因         
实践只是检验“认识、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检验场,而不是检验“认识、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的客观标准或唯一标准。检验“认识、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检验场”,不可和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或唯一标准”相混淆,实践的“不良结果、恶果”也不可和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或唯一标准”相混淆,前者不等于“真理标准”,也不能代替“真理标准”。把不应该混淆的东西混淆了,就会出差错,就会走进理论误区,就会得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之类的错误结论。比如:学生进考场考试,决不能把“考场”作为检验学生学习成绩的标准或升学标准,“优异的考试成绩、国家规定的录取分数线”才是检验学生学习成绩的标准或升学标准,这是显而易见、不言自明的。检验场和考场一样,不能成为检验标准。                                                                                                                                      
我认为,检验“实践”、 “认识、思想、理论”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内在规律的客观标准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或意识为转移的,关键问题是人的意识是否能发现它、认识它、掌握它。既然“真理标准”是客观存在的自在之物,就不是人类如何选择采用的问题,而是何时发现和认识真正的“真理标准”的问题,是如何把握“真理标准”、正确运用“真理标准”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服务的问题。
                                                                赵恕   2007—3—7 (5月修改)(7-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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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是人的活动 行为 不可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
今晨6点28分,有一位山东东营的朋友打来电话质问我:你在网上发了不少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帖子,你为什么说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他还说了几句别的话。我告诉他:因为实践是人的活动、人的行为,而人的活动、人的行为不能作为真理标准。我还想说下去,电话里传来了嘟嘟声。人的活动、人的行为具有主观性,也有客观性。人的活动、人的行为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所以,实践不可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有主观性的东西都不可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客观存在的自在之物,不应该是人为指定的东西。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要靠人的探索和发现。人的活动、人的行为的对错必须经过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才能正确判定,不经过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就不能正确判定哪些活动或说哪些行为是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或者说是正确的,就不能正确判定哪些活动或说哪些行为是不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或者说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实践活动必须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用主观检验标准或用带有主观因素的检验标准对实践活动和真理进行检验是不行的,是不科学的,是不正确的。
实践活动本身必须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就说明实践不可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活动在未经过客观检验标准检验之前,是无法知道实践活动对错的,连实践本身是否正确都不知道,那么,实践有什么资格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呢?其根本没有资格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
{请朋友们点击zhaoshu912, 点击zhaoshu_912, 点击赵恕的文章,参阅我写的一系列关于真理标准讨论的帖子,特别是参阅《<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论文提纲》、《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实践活动本身也需要客观检验标准--实践的效果的检验》、《真理标准反思》  、《实践不可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检验场 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检验真理的检验场和真理标准不可混淆》、《实践及其实践的良好结果 不良结果与真理标准》、《实践具有主观性 不能作客观的真理标准》、《实践按性质分类》、《伟人的话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赵恕“人类功利主义”和“人类功利主义真理观”》、《赵恕“人类实用主义”和“人类实用主义真理观”》(《赵恕“新实用主义”和“新实用主义真理观”》)、《 论“真理标准”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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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恕 2007-6-6(7-4修改)

 签名: 1946年9月22日 出生于黑山县黑山镇。1966年于黑山师范学校(锦州二师)毕业。在小学任教19年。绥中县民政局退休公务员。哲学、政治理论爱好者、自学者。议政监政志愿者。给中央寄了几十封批评、建议信和材料,提出了不少建议和意见,提出了一些新观点。计约几十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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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活动本身也需要客观检验标准--实践的效果的检验

 2007-02-28 06:40:35   84 楼 
 
要想知道思想、理论(以下对“思想、理论”二词择一而用)是不是真理,首先要弄清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是否正确,即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首先接受“客观检验标准”检验的是“实践”本身,而不是理论。只有经过“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才能判定实践本身是否正确或基本正确。任何未经过“客观检验标准”检验的实践都不能作为证明理论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亦即符合真理标准的直接证据、第一证据,所以,“实践活动”本身或说“实践活动过程”也就无法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了。实践活动都是受理论指导的,在错误理论指导下的实践都成为错误实践或称问题很严重的实践。用错误实践作为检验理论是否正确的“标准”或“唯一标准””说不通的,是不符合逻辑的。有的实践明显正确,似乎不必经过“实践效果”的检验,然而正是因为实践的效果太大、太明显,所以人们才判定实践是正确的,在实际上,实践已经经受了“实践效果”的检验。正确实践是根据“实践的效果”而判定的。
赵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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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检验场 而不是检验标准
笔者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检验场 ,而不是检验标准。实践活动本身或说实践活动过程、实践的结果和历史构成了检验真理的检验场。(这是笔者的一大发现。)实践活动过程及其结果、历史虽然具有检验真理的功能、是检验和证明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是检验真理的检验场,即是检验“认识、思想、理论”是否正确的检验场。也可以说检验场包括检验和证明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但其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不但“认识、思想、理论、真理”需要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而且,实践活动也需要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不经过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就难知其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 手段是手段,方法是方法,途径是途径, 过程是过程,检验场是检验场,它们和“检验真理的标准”不可混淆,二者相混淆是十分有害的。把二者相混就变成了感性认识,就不是理性认识了,或者说是错误的理性认识。实践和实践的结果合在一起或单独作为“真理标准”、“唯一标准”也是不正确、不科学的,因为“实践”包含正确实践、错误实践、盲目实践、试验性实践在内,“实践的结果”包含良好结果(实践的效果)、不良后果、恶劣后果在内,而错误实践、不良后果、恶劣后果都不符合“真理标准”的准则、即不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盲目实践、试验性实践不一定正确,其结果不一定良好,故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所以“实践活动”和“实践的结果”没有作为“真理标准”的资格。历史也不能作为真理标准。不但“认识、思想、理论、真理”需要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而且实践也必须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因为事前难知实践是否正确,即事前难知其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经过客观检验标准检验之后才能判定实践是否正确。实践必须到“检验场”中去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特别注意的是“实践”和“真理”都要不断到历史的检验场中去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今天实践的效果已经判定实践是正确实践了、理论是正确的理论了,几十年或几百年之后,有可能又被客观检验标准——实践的效果判定为错误实践、错误理论了。]客观检验标准具有客观性、历史性或说历史局限性(其属于相对性的范畴)、相对性、绝对性:[实践和真理也有历史局限性、相对性、绝对性;实践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能动性,也有群众性。]这个客观检验标准就是实践的效果,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因为其是证明“实践”和“理论”是正确实践、正确理论的唯一直接证据,因为其符合“真理标准的准则”,即符合客观实际及客观规律。实践的效果是人们可知的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唯一要素。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其它要素人们难以知道,也许没有其它要素。只有实践的效果才能作为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是“实践的效果”的内在属性,所以,“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也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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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恕 2007-2-27(7-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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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恕关于“真理标准”的个人看法
所谓“真理标准”就是检验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的标准,也就是检验思想理论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客观标准,也是检验实践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客观标准。(实践也必须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或者说“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与进步”、“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三级标准。上述客观检验标准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真理标准,是我2007年发现的人类价值观的检验标准,是人类应该共同遵循的真理标准。但目前各国哲学家思想家理论家和政要们及人民都没有承认上述客观检验标准。辩证唯物主义者们(包括中国共产党 )由于思想还没有彻底解放(即思想在一定程度的保守)及种种顾虑而没有承认上述客观检验标准,仍在坚持或说固守其提出来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旧观念。唯心主义者更不愿意承认我提出来的客观检验标准,其乐于坚持和固守唯心主义实用主义的真理标准。在唯心主义、机械唯物主义的哲学派别消除之前,我提出的新的真理标准还难以成为人类共同遵循的真理标准。在唯心主义、机械唯物主义的哲学派别消除之后,我提出的新的真理标准会成为人类共同遵循的真理标准。在辩证唯物主义者们思想彻底解放及消除种种顾虑之后,他们才能承认我提出的新的真理标准。在中国,辩证唯物主义者们承认我提出的新的真理标准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艰苦的自我思想斗争过程。我提出的新的真理标准是检验实践和思想理论是否正确的客观标准、三级标准,即检验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的客观标准、三级标准。它是最根本的标准。它迟早会被中国的辩证唯物主义者们承认的。人们的实践是在各个领域中进行的,有生产劳动实践、环保实践、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实践(教育实践、道德实践、法律实践、政治实践、外交实践、国际合作实践、国际斗争实践、阶级合作实践、阶级斗争实践等)、科学试验实践......检验实践是否正确,除了上述最根本的客观检验标准之外,还有更具体的标准。检验各个领域的实践,有各自的具体标准。人们的生产活动、经济活动要用生产力标准来检验。人们的教育实践需要教育检验标准的检验。人们的法律行为需要法律检验标准(即法律)的检验。人们的道德行为需要道德检验标准的检验。人们的体育行为需要体育检验标准的检验。检验体育竞赛活动是否正确要看体育竞赛活动是否符合体育竞赛规则,检验体育运动员竞赛行为是否规范、正确,要看运动员的竞赛行为是否符合体育竞赛规则的要求,符合者是正确的,不符合的是错误的。检验体育竞赛活动的标准是体育竞赛规则,检验体育运动员竞赛行为的标准也是竞赛规则。检验体育运动员竞赛成绩的标准是竞赛大会承认的优异成绩。其它领域的实践也有各自的检验标准。在目前,检验体育实践的标准各国基本统一。检验生产活动、经济活动的实践各国有各国的生产力标准,检验道德实践各国有各国统治阶级人为的道德标准,检验法律实践各国有各国统治阶级人为的法律标准,检验政治实践各国有各国统治阶级人为的政治标准...... 将来,在经济全球化的框架下,经过长期的发展,各国所遵循的检验标准会逐渐趋同化。
 {“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毛泽东语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论断相对于“两个凡是”来说,是相对真理,但其相对于我提出的上述“客观检验标准、三级检验标准”论(或说“客观真理标准、三级真理标准”论)来说,是感性认识,不是理性认识,或者说是错误的理性认识,也可以说是过时的真理;实践相对于伟人的话或伟人的思想来说,相对于“两个凡是”来说,也可以说是相对的真理标准(伟人的话或伟人的思想不一定都正确,更不可作为真理标准);但其相对于我提出的上述“客观检验标准、三级检验标准”论(或说“客观真理标准、三级真理标准”论)来说,是过时的真理标准,从实际上说,还可以说其是错误的真理标准。把实践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是感性认识,或者说是错误的理性认识,我提出的“客观检验标准、三级检验标准”论是正确的理性认识,是对“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论断的修正、发展和完善。}
  赵恕 2008-6-16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方法、手段、途径、过程和检验场,而不是检验标准  ....
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习成绩的方法、手段、途径和过程,而不是检验标准,考场是检验学生学习成绩的检验场,而不是检验标准。优异成绩、及格成绩是检验标准。(严格说“及格”或说“合格”是检验学生学习成绩的检验标准。也可以说及格成绩是较低检验标准,优异成绩是较高检验标准。升学考试的标准是国家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医生是为人检查身体(检查病)的人,是为病人(也称患者)治病的人,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而不是检查身体是否健康的标准,也不是治病的标准(治疗标准)。医院和诊所是为病人和健康人检查身体的场所,是身体检验场(或说健康检验场),是为病人治病的医疗场,而不是检查身体是否健康的标准,也不是治病的标准。医院和诊所是由医生及护士组成的,医生及护士懂得治疗标准,知道使患者康复身体的方法、手段、途径并用其为患者治病。医疗实践是医生为患者治病的方法、手段、途径和过程,而不是治疗标准。医院、诊所、医生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或基本恢复健康。在医疗实践中,时常出现误诊的问题及药方不对症的问题,甚至出现严重医疗事故,有时还出现使不应该死亡的病人丧生的恶性事故。什么是医疗标准或说治疗标准?那就是使患者恢复健康(这是较高标准)或使患者基本恢复健康(这是较低标准)。
实践是检验思想理论是不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方法、手段、途径和过程,是检验场,而不是检验标准,简单点说,实践是检验真理(及检验思想理论)的方法、手段、途径和过程,是检验场,而不是检验标准。检验真理的方法、手段、途径、过程及检验场和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不可混淆。(真理也需要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再检验,因为有过时的真理,也有伪真理被人们当成了真理的现象。)我认为,检验真理、思想理论的客观检验标准是:“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或者说“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与进步”、“实践的效果”。它也是检验实践的客观标准。“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或者说“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与进步”、“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三级标准。{分为最高(高级、宏观)标准、较高(中级、中观)标准、较低(初级、微观)标准。}{(毛泽东先生)“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真理标准大讨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论断相对于“两个凡是”来说,是相对真理,但其相对于我提出的上述“客观检验标准、三级检验标准”论(或说“客观真理标准、三级真理标准”论)来说,是感性认识,不是理性认识,或者说是错误的理性认识,也可以说是过时的真理,实践相对于伟人的话或伟人的思想来说,相对于“两个凡是”来说,也可以说是相对的真理标准(伟人的话或伟人的思想不一定都正确,更不可作为真理标准。);但其相对于我提出的上述“客观检验标准、三级检验标准”论(或说“客观真理标准、三级真理标准”论)来说,是过时的真理标准,还可以说是错误的真理标准。把实践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是感性认识,或者说是错误的理性认识,我提出的“客观检验标准、三级检验标准”论是对“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论断的修正、发展和完善。}
在此需要强调一点,实践也必须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否则,就难以正确判断实践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实践包括正确实践、错误实践、盲目实践、试验性实践,只有经过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才能正确判断实践的对错。才能正确判断实践是否对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生存发展及进步具有积极作用。我提出的“客观检验标准、三级检验标准”也是检验实践是否正确的客观检验标准。
赵恕 2008-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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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错在哪里   
“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错误的论断、错误的结论。这是无可置疑的。其错误如下。第一,在于上述“论断”、“结论”的主张者(以下简称“主张者”)对“真理标准”的性质和“实践”的性质缺乏深入的思考和分析。“真理标准”是“正确”的代表,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客观规律是它的根本特性,是它的准则。盲目实践、错误实践、试验性实践是决不可作为“真理标准”的,因其不合真理标准的“准则”。“真理标准”的第一要求是“必须正确”(即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主张者”把包含盲目实践、错误实践、试验性实践、正确实践在内的“实践”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是明显的错误。“主张者”没有把实践分成正确实践、盲目实践、错误实践、试验性实践,即没有按实践的性质进行分类,囫囵吞枣地把实践定为“真理标准”,这是不科学的。中国人可能把“实践”和“正确”划等号了,可能把“实践”作为纯粹的褒义词来使用了。可能在“主张者”和绝大多数中国人的心中或眼中,实践就是人们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有意识的活动,而不包含“改造自然、改造社会”以外的其他活动。也许“主张者”和人们对“实践”还有别的看法。如果把人类的所有实践活动都归于人们有意识地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活动就错误了,因为人们的实践活动还包含有意识地破坏自然和破坏社会的活动等错误实践。把正确实践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也不正确。因为实践是否正确,必须接受“实践效果”——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之后才能确定。当“实践”被“实践的效果”验明为正确实践时,指导实践的“理论‘随之或同时被“实践的效果”验明是真理了,”理论“已没必要再接受“实践”的检验了,正确实践没有检验“理论”的机会了,因而,正确实践也不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更不能成为“唯一标准”。笔者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感性认识是正确的,作为理性认识是不准确、不科学的。第二,在于“主张者”没有把“实践”和“实践的结果”加以区分,更没有对“实践的结果”进行“良好结果”、“不良后果”的分类,在“论断”或“结论”中,没有单独提出“实践的效果”这一关键性概念,没有把“实践的效果”定为“真理标准”,而是把“实践”和“实践的结果”混在一起作为“真理标准”、“唯一标准”了,也就是把检验和证明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检验场”及检验和证明理论是不是真理的“功能”和检验真理的“标准”、“唯一标准”相混淆了,把前者误认为是后者了。这是“主张者”及其“论断”、“结论”所犯的关键性错误。没有把“实践的效果”作为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是“主张者”所犯的最大错误。把“实践的结果”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也不正确,因为实践的结果包含良好结果、不良后果、恶劣后果,所以,实践的结果不一定合于真理标准的准则,不可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笔者认为,“主张者”把证明理论不是真理的证据,即“反面证据”和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混淆起来,把前者误认为是后者了。这是明显的错误。把“实践”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看起来是用词不妥当、不准确、不科学,但应当说有其思想根源,也可以说是思考还未进入深层次,还缺乏深入的分析。
“主张者”及其“论断”、“结论”产生错误的思想根源是没有弄清什么可以作为“真理标准”,什么不可以作为“真理标准”,没有认识到“实践”本身或说“实践活动过程”也必须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也即必须接受“实践效果”的检验。毛泽东的“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等著名论断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结论思路相同,二者一脉相承,二者的错误之处是把“实践”作为“真理标准”,二者的正确之处是特别注重实践,这是很可贵的。二者仅有的差别是“只能”和“唯一”的文字差别,可以说“二者”没有根本差别。我认为,这和毛泽东的“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等著名论断对“真理标准讨论”产生的权威效应、重大影响有极大的关系。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真理标准”大讨论很难摆脱毛泽东“著名论断”的权威效应和重大影响。这是不容置疑的。我认为,“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或说“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三级标准。三级检验标准相结合、相互作用,不断对实践、思想理论进行检验。 
赵恕 2007-7-10修改

实践不可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
实践不可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因为,实践包含正确实践、错误实践(一般性错误实践、灾难性实践、反动实践)、盲目实践、试验性实践,而错误实践不合乎客观实际或客观规律,盲目实践、试验性实践不一定符合客观实际或客观规律,所以,实践不可作为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或唯一标准。错误的实践怎能作为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或唯一标准呢?错误的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或唯一标准是不符合逻辑的,是违背真理标准“准则”的。真理标准的准则就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客观规律。实践只是检验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检验场。检验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检验场”和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不是一个概念,不是一回事,而是不同的概念,是不同的问题。实践的效果才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 。不仅仅真理应当或必须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而且实践也应当或必须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因为,实践并非都是正确的,也有错误的,还有严重错误的,而实践是否正确事前是无法知道的,必须经过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才能知道实践是否正确,这个客观检验标准就是实践的效果,其是实践产生的良好结果,是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的结果,是新的客观事实,它有证明实践和理论是正确的实践、正确的理论的功能,它是证明实践和理论是正确实践、正确理论的唯一今天的直接证据,所以,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完整地准确地说,“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 、三级标准。三级检验标准相结合、相互作用,不断对实践、思想理论进行检验。这是笔者的基本观点。   
                                                 赵恕(赵树尧)  2007-4-2 (2007-6-20修改)
                                          (把“唯一标准”改为“客观标准”。)(7-4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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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论文提纲 
  作者:zhaoshu_912   时间:2007-05-13 15:48:49 
 
《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论文提纲

一、总论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结论是一九七八年“真理标准讨论”确定的,笔者认为其表述不准确、不科学。准确的、科学的文字表述是“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的效果”专指实践取得的利大于弊的结果、促进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结果,是实践取得的成绩或成就,也就是实践取得的好结果、成果。
二、什么是实践  笔者认为,实践是社会人(主体)有意识地作用于客观世界(客体)的现实的感性的各种形式的活动的总和,人们有意识地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的活动是最主要的实践活动,破坏自然和破坏社会的活动也是实践活动。最基本的实践是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实践,其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他形式的实践活动都是在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今后的社会中,教育实践、科学实验、生产劳动和物质生活实践都是最重要的实践活动,都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础。实践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作用、正面影响,又有消极作用、负面影响。它分为正确实践、盲目实践、错误实践、试验性实践。错误实践可分为一般性错误的、灾难性的、反动的三种类型。我们对“实践”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实践”和“正确”之间不能划等号,因为它还包含试验性实践、盲目实践、错误实践。把“实践”和“正确”划等号,就会对我们认识真理标准产生不利影响。
四、 认识是什么  
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认识、思想、理论都有正确与错误之分。错误思想或理论也可分为一般性错误的、灾难性的、反动的三种类型。错误的思想、理论是不利于或有害于人类社会或局部社会生存发展的。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正确反映。真理在实践活动中得到发展。正确认识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是有利于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思想、理论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在正确思想或理论指导下的实践就是正确的实践,就会取得良好的结果,在错误理论或思想指导下的实践就是错误的实践,就会产生不良后果或恶劣后果。
四、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   实践是检验和证明真理的手段、方法、途径、过程,而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用错误的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是说不通的,是不符合逻辑的。用四个实例论证上述观点。
五、“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错在哪里(见重要提示)
六、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见重要提示)
七、结论   实践的效果是能证实“实践”、“思想、理论、真理”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的直接证据,唯一具体的正面证据;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
重要提示
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就是确认“认识、思想、理论”是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现代汉语词典》说,“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标准”也可以是本身合于准则,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事物;“准则”是言论、行动的原则;“原则”是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法则”是:①规律;②法规;③模范。简单地说,客观实际及其规律就是真理标准的准则 ,也可以说其本身也是客观真理标准之一。
“真理标准”代表“正确”、代表符合“真理标准准则”、代表符合“实际及其规律”。盲目实践不一定正确,错误实践不正确,二者不合真理标准的准则,不合乎客观实际及规律,其没有作为“真理标准”的资格。因为“实践”包含盲目实践、错误实践在内,所以“实践”不能作为“真理标准”。实践必须接受实践效果的检验,它经“实践效果”检验后才能判定其是否正确,不经“实践效果”检验就难知实践是否正确。实践的效果是实践活动产生的好的结果,是新产生的客观事实,它可以作“实践”、“思想、理论、真理”和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之间的比较核对物,它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当它判定“实践”是正确实践的同时也判定指导实践的“理论或思想”是真理了,当它判定“实践”是错误实践的同时,它也判定指导实践的“理论或思想”不是真理了,实践活动过程或说实践活动本身已没有检验“理论、思想”是否正确的机会了,因为“理论、思想”被“实践的效果”检验过了。“理论、思想”不必再接受实践活动本身或说实践活动过程检验了,实践本身没有检验思想、理论、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的功能,连“实践活动”本身或说“实践活动过程”都不一定正确,不一定符合实际和客观规律,那么“实践”怎么能作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呢?笔者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为感性认识是正确的,作为理性认识是不准确、不科学的。笔者认为,实践的效果能从正面证实“思想、理论”是真理,实践的效果是证明“思想、理论”是真理的唯一具体证据,即正面证据,也是检验“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的客观标准。实践的不良后果、恶果能从反面证实“思想、理论”不是真理,证实其不合准则,实践的不良后果是证实“思想、理论”不是真理的证据即反面证据,但它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更不是唯一标准,因为其不合真理标准的准则,即不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不合实际及其规律的东西都不能作为“真理标准 ”,而“实践的效果”就是本身合于真理标准的准则,可供“实践”、“思想、理论、真理”比较核对的事物,别无选择,所以,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是“实践的效果”的内在属性,所以,“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和进步”也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之一。)
把实践仅仅看成是人们有意识地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活动,或在其后加上“的总和”三个字,都是不完全正确的,这是对“实践”的片面理解。因为除了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之外,还有别的实践活动,特别是还有有意识地破坏自然、破坏社会的实践活动。实践不仅仅是生产斗争(生产劳动)、阶级斗争、科学实验三大实践活动,还有其他实践活动。侵略战争、恐怖活动、大屠杀、违法犯罪活动、乱砍滥伐等都属于“实践”的范畴。“民以食为天”。物质生活实践也是实践的主要内容。笔者对实践的看法与哲学教科书不完全相同。对“实践”持有片面认识,就容易带出别的错误认识,就会得出“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之类的论断或结论。如何正确认识“实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人得出“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的论断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之类的结论的另一个原因是把检验真理的“功能”、“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检验场”及证明理论、思想不是真理的证据,即“反面证据”——“实践的不良后果或恶果”和“真理标准”、“唯一标准”混淆了,把前者误认为后者了。其实,检验和证明真理的“功能”、“手段、方法、途径、过程”、检验真理的“检验场”及上面所说的“反面证据”和“真理标准”、“唯一标准”不是一回事,是不同的概念。(笔者认为,实践活动本身或说实践活动过程、实践的结果和历史构成了检验真理的检验场,但不是检验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的客观标准。)实践和实践的结果合在一起作为“真理标准”、“唯一标准”也是不正确、不科学的,因为“实践”包含错误实践、盲目实践在内,“实践的结果”包含不良后果、恶劣后果在内,而错误实践、盲目实践、不良后果、恶劣后果都不符合“真理标准”的准则、不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所以“实践活动”和“实践的结果”没有作为“真理标准”的资格。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     
                                                                      赵恕 2006-3  (2007-7-4修改 )

shalitaoshali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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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遗憾的是,赵恕先生未将人与精神,人与物质的关系搞清楚。人在实践活动中,不管采用什么手段,不管在什么领域,不管什么结果,它都是在进行一个检验活动,都要动用人类的六大思维行为。至于结果是正确的和错误的,与实践这个标准似乎无关。真理是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的,这就是真理的标准。不经过实践的检验,怎么能鉴别它就是真理呢?赵恕先生是把实践的概念实用化和庸俗化了,进入了概念循环论里面了,用概念去证明概念,与白马非马论相同了。请先生仔细想一想。
zhaoshu912zhaoshu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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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shalitao先生
shalitao先生,谢谢您的评论。您说的不正确。您受正统理论的影响太深了,看来您是不太容易改变观点了。我认为,实践是人的活动、行为;人的活动、行为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其不可作为检验思想理论是不是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实践是检验真理(及检验思想理论)的方法、手段、途径和过程,是检验场,而不是检验标准。检验真理的方法、手段、途径、过程及检验场和检验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不可混淆。(真理也需要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再检验,因为有过时的真理,也有伪真理被人们当成了真理的现象。)我认为,检验真理、思想理论的客观标准(三级标准)是:“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或者说“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与进步”、“实践的效果”。它也是检验实践的客观标准(三级标准)。(在此需要强调一点,实践也必须接受客观检验标准的检验。)“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或者说“符合或基本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促进人类社会和国家的生存发展与进步”、“实践的效果”是检验实践、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三级标准。{分为最高(高级、宏观)标准、较高(中级、中观)标准、较低(初级、微观)标准。}{(毛泽东先生的论断)“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真理标准大讨论的结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论断相对于“两个凡是”来说,是相对真理,但其相对于我提出的上述“客观检验标准、三级检验标准”论(或说“客观真理标准、三级真理标准”论)来说,是感性认识,不是理性认识,或者说是错误的理性认识,也可以说是过时的真理,实践相对于伟人的话或伟人的思想来说,相对于“两个凡是”来说,也可以说是相对的真理标准(伟人的话或伟人的思想不一定都正确,更不可作为真理标准。);但其相对于我提出的上述“客观检验标准、三级检验标准”论(或说“客观真理标准、三级真理标准”论)来说,是过时的真理标准,还可以说是错误的真理标准。把实践作为真理标准或唯一标准是感性认识,或者说是错误的理性认识,我提出的“客观检验标准、三级检验标准”论是对“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论断的修正、发展和完善。}
几十年来,我国为什么把“实践”作为检验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因为,要找到真正的真理标准--客观检验标准需要一个长期过程,不太容易,我们把“实践”误作了客观检验标准,而实际上“实践”不是真正的真理标准--客观检验标准,我们可以暂称其为相对的真理标准。(用“实践”作为真理标准相对于唯心主义的真理标准来说是进步的表现。)当我们找到了真正的真理标准--客观检验标准的时候,就要用客观的检验标准取代暂称的相对的真理标准,不能继续用“实践”作为检验思想理论是不是真理的标准或唯一标准了。
赵恕  200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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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六个发现

--我探索研究真理标准的轨迹